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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加强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和开展互联网验收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经过前期整改,非法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得到初步控制,从4月份开始,整改工作已转入验收和总结阶段。通知规定了验收标准、验收流程和分类处理。特别是,通知强调,如果网上贷款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分离为不同的实体,则分离的实体应被视为原网上贷款机构的一部分,并一起接受检查。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位未将股票业务减为零的,不得在相关网上贷款机构登记备案。
通知强调,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许可证。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发行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和“收益权转让”)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构成非法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
根据通知,未经许可在网上分销或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人必须立即停止,股票业务最迟将在2018年6月前降至零。
通知指出,从2018年4月到6月底,是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省级整改办将对已完成资产管理业务许可的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对未持有相关营业执照但存量已减为零的机构,该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应出具停止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承诺书,并限期办理工商变更和icp备案。
对于存量业务尚未解散为零的机构,纳入银行类处置,包括吊销电信业务许可证、关闭网站、移除应用、吊销营业执照等。
特别是,通知强调,如果网上贷款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分离为不同的实体,则分离的实体应被视为原网上贷款机构的一部分,并一起接受检查。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位未将股票业务减为零的,不得在相关网上贷款机构登记备案。
此外,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强对网上贷款备案机构股东资格的审查,对于违规股票业务尚未解决的网上资产管理机构,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不得备案。
画出要点
1.澄清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是特许经营业务
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一项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2.很明显,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您不得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或资产管理产品委托许可证。未经许可,您不得依靠互联网公开发行或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3.显然,“定向委托投资”和“收益权转让”等常见的商业模式都是非法的金融活动
未经许可,利用互联网发行和销售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和“收益权转让”)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
4.明确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库存的去化学化期限,如未按期去化学化,则纳入禁止处置
未经许可,必须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股票业务最迟应在2018年6月底前降至零。对未按规定解散的机构,应明确划分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类,并按禁止类处置。取消电信营业执照、禁止网站、下架移动应用、吊销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种服务等措施。
5.很明显,互联网平台可能不会为各种交易场所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互联网平台不得向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排水”等变相提供代销服务的方式),涉嫌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回望”政策。
标题:监管出手:互联网资管画句号 业务拆分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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