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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辖区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业务和网上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传染,北京银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业务和网上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了解,银行和合作机构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和表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荐、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根据通知,银行应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不突破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通过对外合作规避监管要求。同时,要防止信贷资金非法流入点对点贷款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区。
《关于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的通知》中的金融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通过技术出口或提供情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客户获取、风险控制和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同时部署在金融服务和技术输出领域的互联网公司;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技术子公司主要依托互联网会展业;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金融服务、经纪服务、中介服务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
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其中,主要有五个禁止内容:
1.改进审批流程。进入合作机构应报总行批准。严禁未经授权的合作。定期评估合作机构的资质和信用状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对存在风险预警信号、潜在风险和违法违规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2.严禁与以金融技术为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合作;
3.严禁与具有虚假交易背景或贷款目的的企业合作,套取信贷资金;
4.严禁与非法贷款企业合作;
5.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合作。
同时,通知要求银行严格审慎地制定与合作机构的协议条款,明确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披露、客户信息传递和信息保密、服务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界限。充分披露合作业务信息和各方责任界限,揭示合作业务风险,明确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保障客户自主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
值得一提的是,该通知明确规定了银行与合作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具体而言,要严格执行独立风险控制原则,加强信用风险管控,加强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查,审慎处理异地客户信贷业务。
在加强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查方面,通知明确提出,要按照渗透原则,严格查处资金使用合规性,严格防止信贷资金非法流入同业拆借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区。采用自主支付的,应在借款合同中提前与借款人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或现场调查,检查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发放后,应采取有效的方式跟踪、检查、监控和分析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互联网金融技术高级观察人士毕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严格控制和p2p平台的清理,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从原来的点对点借贷转变为贷款援助平台和金融技术公司。从这个角度来看,通知对贷款公司有很大的影响。
同时,在严格执行独立风险控制原则的前提下,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做出信贷决策,不得因引入担保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在加强信用风险管控方面,我们将加强对新授信客户的风险评估,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范过度借贷和重复授信风险。
毕认为,很多金融机构都与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模式,而且他们没有一定的网上风险控制技术,所以他们利用贷款公司为自己进行风险控制。然而,一般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标准与金融机构不同,其操作角色也不同。毕竟,贷款公司也是业务方,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流拓展业务,这很容易导致风险控制失败,导致大规模的违约风险。
此外,银行通过合作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时,应制定禁止行为清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合作机构行为的监管,严格审查合作机构平台发布的各种营销宣传信息,防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销售、非法会展业等。同时,要针对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开展与客户的沟通和解读,稳步解决信访投诉和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北京银保监局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 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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