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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注册管理的公告》。
公告显示,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提交相关资质证书。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包括“网上支付”。
此外,已办理海关注册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向当地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如未补交,其海关支付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不再有效。
以下是最初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其中,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包括“网上支付”。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副本的,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交正本。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管理条例》(海关令第海关总署第221号)提交相关材料,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相关资质证书。
3.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海关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向当地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跨境电子商务中支付企业的信息将不再有效。
特此宣布。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3日
标题:海关总署: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包括“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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