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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主题为“金融技术助力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今天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前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出席会议并发表主旨演讲。
肖钢表示,近年来,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已经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形成了一个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被称为bigtech,有人称之为“数字帝国”。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
他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首先,完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一方面,业务范围广、利益相关者群体大、溢出性强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应参照大到不能倒的系统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要创新监管指标体系,不能照搬传统的银行监管指标。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强对大到不能倒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同时,我们也不应该把传统金融机构的所有指标都拿来应用。它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来改变过去的流动性状况。同时,要为创新业务引入新的监管规则,建立和完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防火墙,防止风险交叉和传递。
第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引入相关规则,加强约束,从数据保护隐私的角度明确数据所有权和私权的管理。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缺乏,所以你可以使用这些数据,但是谁拥有所有权以及哪个组织只能使用它并不规范。要防止大公司恶意收集、存储、交易和滥用用户数据,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进一步实施投资者管理,做好风险揭示工作,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三,加强反垄断监管。鉴于大型科技公司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获取能力,应严格管理数据服务转换的许可证,特别是应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研究和制定大型科技公司数据公开的原则,这意味着中小型科技公司也可以共享这些数据,鼓励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第四,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适用性。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开展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技术风险评估和监管。特别是,大型金融技术公司的一大优势是数据风险控制模型。现在,数据风险控制模型很难解释。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监管当局必须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强监管,将商业秘密背后的逻辑及其可解释性放在首位。这是核心问题。
以下是现场录音:
肖钢: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早上好。很荣幸参加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今天,我将主要谈谈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
近年来,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已经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形成了一个大型的金融科技公司,被称为bigtech,有人称之为“数字帝国”。当然,它可能会大一点。我认为,所谓的“数字帝国”能够迅速发展有三个主要原因。首先是科技公司拥有大量数据,可以访问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访问的客户数据,如购物数据、搜索、浏览、记录数据等。这些公司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其他技术方面也有显著优势。加上长期持续的产品开发和投资,营销和风险控制的效率和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传统机构过去很难触及。其次,他们拥有强大的客户基础和渠道能力,能够在传统金融机构长期无法服务的领域,结合日常生活场景推广金融产品。此外,它还具有受众广、边际成本低、用户转化率高的特点,这也增强了客户体验。第三,金融监管的宽容和适度性使它们得以实现快速发展。他们有的通过设立、控股或并购获得了各种金融许可证或准金融许可证,有的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但实际上在经营金融业务,有的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甚至将非金融领域的一些常见做法应用到金融领域,许多创新都处于灰色地带。
目前,随着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资本和技术紧密结合,更多的资本集中在新技术上。我认为我们已经进入了“金融资本+技术垄断”的新阶段。总的来说,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出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时间关系没有展开。例如,金融服务流程得到优化,金融服务效率得到提高,金融服务风险得到降低。此外,它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拓宽了金融业务的适用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高度适用和包容的金融体系,大型科技企业在这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第三,它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技术和服务的升级,而大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推动了大量传统金融机构提升其服务和技术。第四,促进了工业互联网的落地。大型技术和金融机构帮助实现了企业运营和商业模式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从过去只为B端客户提供数据服务到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它们改变了企业运营模式,提高了企业运营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成为产业互联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驱动力。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混业经营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型科技公司平台为用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大量用户广泛参与,容易积累并形成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仍然不够,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难以区分营销方式背后的金融风险,这也可能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维权困难。第三,总公司可能在行业中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导致行业中的话语权,并且在保护数据隐私方面存在漏洞。第四,可能存在技术安全风险,缺乏应急管理机制,给行业发展带来挑战。
因此,我认为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首先,完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一方面,业务范围广、利益相关者群体大、溢出性强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应参照大到不能倒的系统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要创新监管指标体系,不能照搬传统的银行监管指标。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强对大到不能倒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同时,我们也不应该把传统金融机构的所有指标都拿来应用。它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来改变过去的流动性状况。同时,要为创新业务引入新的监管规则,建立和完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防火墙,防止风险交叉和传递。
第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引入相关规则,加强约束,从数据保护隐私的角度明确数据所有权和私权的管理。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缺乏,所以你可以使用这些数据,但是谁拥有所有权以及哪个组织只能使用它并不规范。要防止大公司恶意收集、存储、交易和滥用用户数据,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进一步实施投资者管理,做好风险揭示工作,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三,加强反垄断监管。鉴于大型科技公司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获取能力,应严格管理数据服务转换的许可证,特别是应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研究和制定大型科技公司数据公开的原则,这意味着中小型科技公司也可以共享这些数据,鼓励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第四,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适用性。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开展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技术风险评估和监管。特别是,大型金融技术公司的一大优势是数据风险控制模型。现在,数据风险控制模型很难解释。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监管当局必须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强监管,将商业秘密背后的逻辑及其可解释性放在首位。这是核心问题。
最后,谈到数字金融监管,任务非常紧迫。几位领导早些时候提到,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如今,全世界都在研究和制定数字金融的监管框架、理论、政策和原则。非常有趣的现象有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等。他们的专家和组织也来到中国进行研究,知道中国发展迅速,但只是在中国做一些案例,并获得相关的国际数字金融监管规则。我们的国家不应该在这一轮落后。在过去,我们都知道巴塞尔协议,1.0,2.0和3.0,我们也积极参与其中,但规则遵循其他。在新一轮全球金融规则的制定中,中国的数字金融发展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所以我们必须争取领先地位,不仅仅是参与,而是领先地位。必须抓住这一轮机会。中国有条件、有能力参与并引领数字金融的国际监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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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肖钢: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可从四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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