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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记者注意到,本暂行办法在股东资格的一些要求上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似。同样,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不得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总股份的5%以上。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持有以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的金融产品的信托公司的股份。

信托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主要股东不得通过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不同之处在于,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的股份,但不得是信托公司的大股东。此外,在股权收购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参与的信托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信托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

信托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主要股东不得通过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图片来源:照片网

近年来,信托业股权管理的混乱导致一些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的转型和发展。虽然现行的信托业监管体系对信托公司的股权管理进行了规范,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个别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监管漏洞等问题日益显现,给有效监管带来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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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保监会表示,考虑到信托业经过多次清理整顿,其股权管理特征、风险特征、监管体系与商业银行有很大不同,股权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仍不能通过现行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因此,为弥补制度缺陷,借鉴国内监管实践,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银监会研究起草了《促进信托股权管理混乱有效治理、提高信托业股权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暂行办法》。

信托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主要股东不得通过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金融产品能成为信托公司的股东吗?《暂行办法》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不得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总股份的5%以上。

信托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主要股东不得通过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持有以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的金融产品的信托公司的股份。此外,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的股份,但不得是信托公司的大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主要股东不得通过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金融产品的,投资者不得是信托公司的大股东。

信托公司大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5%以下资本或股份但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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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暂行办法》要求同一投资者、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参与的信托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信托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在股权参与声明中,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作为大股东参与股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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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资深信托研究员袁继伟表示,之前的要求中存在“两个参与、一个控制”,这不是新的要求。毕竟,就自然人而言,股票是随意买卖的,只是限制了持有的股票数量。总体而言,《暂行办法》强化了关联交易规范,强化了股权管理的监管责任和相关处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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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保监会指出,《暂行办法》遵循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不得持有同一信托公司总股份的5%以上。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持有同一信托公司以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的金融产品的股份。同时,考虑到金融产品不具备民事主体应具备的权利和能力,不能有效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行业内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暴露出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和不足,如果《暂行办法》要求投资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投资者不得成为信托公司的大股东。

信托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主要股东不得通过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针对《信托公司股东资格暂行办法》要求的变化,银监会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2018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严格规范了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股东的资格。进一步落实继续改革开放的国策,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美元的量化门槛要求,体现境内外国民待遇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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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发布后,如果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银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安排,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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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中国有68家信托公司。在股东方面,中泰信托因股东未能发光而被暂停集体信托业务,公司控股股东最终指向集体基金信托计划。

在出资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者应当用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投资信托公司,不得投资委托基金、债务基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个人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规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渗透原则追溯确定本机构的资金来源。此外,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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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控制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重点。《暂行办法》规定了股东资格和股权持有方面的关联交易。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强化了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明确了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分类,信托公司按照渗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了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以及申请双向核查的要求;显然,信托公司应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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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对《全国商报》表示,总体而言,《暂行办法》主要侧重于加强股东管理,要求信托公司股东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前所述,股东应提供流动性支持,此外,还提到了上市信托公司的情况,相当于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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