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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尽一切办法从银行贷款85万元,但最终只有3万多人入了腰包。这是什么程序?
近日,中国判决文件网披露了一起刑事判决,揭露了河津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河津农村商业银行)遭遇的一起离奇贷款诈骗案。由于不符合贷款条件,李默鹏在银行贷款员的热情牵线下,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寻找关系,承诺从银行贷出一笔资金。他原本打算分一杯羹,但他没想到会落入贷款官员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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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他为别人做了一件婚纱。2017年7月,李想借10万元买车,就去河津农村商业银行北城支行询问贷款事宜,遇到了贷款人员杨。杨告诉李他现在不能贷款,并要求他留下一个电话号码,告诉他什么时候可以贷款。
当年8月,杨的老客户李贷款逾期90万元,本金85万元未归还。李请杨帮忙找了一笔85万元的个人贷款来偿还贷款。于是,杨打电话给李默鹏,告诉他自己有关系,要借85万元,需要以李默鹏的名义借。杨负责找到担保公司,他只需要签字和按指纹。贷款发放后,他可以使用10万元和20万元。
李默鹏接受了这个建议,然后提供了他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资料。在李的安排下,得到了一份假的银行流水和一份购销合同,并得到了一家公司的担保。
2017年8月底,贷款程序获得批准。之后,在杨的牵线下认识了李,得知贷款只能凭李的关系批准,并同意在货款到帐后向李偿还贷款,一个月后让李使用10万元和20万元。
2017年8月31日收到贷款后,李根据杨的安排,将人民币85万元转让给河津市民商贸有限公司,并返还李的逾期贷款。事后,李多次催杨、李同意支付10万元,但李仅安排司机于2018年1月19日、2月13日分两次将共计3.3万元转李处。
2018年2月,李默鹏名下的85万元贷款到期。杨归还本金5000元后,要求其以李默鹏的名义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展期贷款845000元。当月14日,收到贷款84.5万元后,被杨私自挪用,前一笔贷款未归还。3月,总行发现杨挪用续贷资金后,于当月月末还清续贷84.5万元,4月8日被总行解聘。目前,李名下的84.5万元贷款尚未还清。
辩护的焦点:分享赃物还是借钱?一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量刑。
被告人李默鹏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但他认为这两笔贷款他没有提供虚假信息,他向李借了3.3万元。
李默鹏的辩护人认为,李默鹏被李、杨欺骗,是李系列案件的受害人。李向转让人民币3.3万元,应视为李与之间的借款,而不是私分赃款。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认为,经调查,被告人李默鹏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仍同意杨等人以其名义办理贷款,主观上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意图;他允许他人伪造银行流水和购销合同,利用虚假信息,积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贷款签字盖章和续贷,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截至目前,81.2万元尚未收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他的借口和意见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所以不被接受。
然而,在公安机关打电话给被告人李默鹏后,他直接前往该案,可被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后,他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并自首;积极退还收益和缴纳罚款;服罪、坦白处罚,并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决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返还的赃款3.3万元返还给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标题:“偷鸡不成蚀把米”,男子骗贷85万仅到手3.3万,还获刑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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