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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金融营销宣传的资格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11项具体要求。
图片来源:央行官方网站截图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法宣传和推广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资格的主体: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依法从事金融或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
上述主体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允许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超出营业执照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和宣传。然而,信息发布平台、媒体等。接受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但为其进行金融营销宣传的除外。
业内人士向《全国商报》表示,这将有助于增强金融销售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感,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促进金融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提出十一项具体要求的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1)建立健全财务营销和宣传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完善金融营销宣传的规章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部控制制度,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合规性金融营销宣传的专项教育和培训,建立金融营销宣传追溯管理制度,建立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控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负责监控其机构的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其分支机构、外包服务提供商和业务合作伙伴等。,并应及时向有关财务管理部门报告相关线索,配合财务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管。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依法审慎确定与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形式,明确规定本机构和合作第三方机构在金融营销和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不得以本机构未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为由转移或减轻责任。
(4)不得非法或超范围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的材料,供相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方合作机构检查。认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质以及其他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和资质信息。金融营销的宣传内容应当与上述证明材料中载明的业务范围在形式和内容上一致。
(五)不得以欺诈或者误导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要隐藏限制;不要对过去的表现做出虚假或夸大的陈述;不要使用小概率事件来夸大产品回报;不要对资产管理产品或相关情况的未来效果和收益作出担保承诺,明示或暗示资本保全、无风险或担保收益。不要比较不同类型的产品;不要使用不恰当的营销宣传手段,如窃取概念、不恰当的类比、隐瞒假设等。
(六)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公平竞争。金融营销宣传不得通过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行声誉;不得通过不恰当的评价或不恰当的分类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允许欺诈性地使用或使用与其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和宣传相册,以免混淆金融消费者。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担保,并对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信息提供查询方式;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得提前宣传或推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保险产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通过文字、符号、字体、色彩等能够吸引金融消费者注意力的特殊标志,来解释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如果通过视频或音频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消费者应该以适当的形式披露警示和豁免信息,使其受到足够的重视,易于接受和理解。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的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对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正常使用,不得提供或使用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应用和硬件等广告,不得干扰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广告时,应明确标示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员工不得编辑、发布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反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要求,不得将金融营销信息发送到其家中、车辆上等。、以及金融营销信息不得通过电子信息反复发送给他们。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应当明确发送人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人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手段。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封面照片来源:中国视觉(000681,诊断单元)
标题:央行等四部门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提出十一项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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