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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交易商协会公布了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包括农行(601288,咨询股)、民生银行(600016,咨询股)、宁波银行(002142,咨询股)、华润信托、建行信托、AVIC信托、汇达资产、金都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批受托管理人涵盖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引入多元化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有利于充分发挥受托人在资产处置和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解决当前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集体诉讼困难、与司法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促进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场违约处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
交易商协会还回答说,在债务违约或预期违约之后,受托人不必履行其职责。在具体履行职责方面,《受托人业务指引》第10条至第17条分别规定受托人应履行管理担保措施、参加股东大会、管理信息披露等基本职责。获得持有人授权后,履行与司法程序对接的职责,如参与债务重组、申请财产查封、提起诉讼或仲裁、代表持有人参与破产程序等。
其他信托管理职责也可以在信托协议中自愿约定,如担任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代表持有人起草提案。这些义务的履行不是基于债务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但应注意信托协议中的规定应与发行文件中的规定一致。
受托人可以担任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发行文件可以规定由主承销商以外的机构担任召集人。因此,发行人可以在受托人协议中约定受托人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必须与发行文件的协议一致,以避免同一时期的债务有不同的召集人。
此外,当受托人不担任股东大会召集人时,提出股东大会提案也有两种方式:一是受托人可以在提案起草过程中与召集人沟通,并向召集人提出;第二,在受托人协议中可以自愿约定受托人可以代表持有人提出持有人的建议。
此外,持有人会议的规则不要求受托人获得持有人的授权,这必须被视为持有人会议的特别决议。市场主体可以在发行文件和信托协议中自行约定。如同意作为特别提案,最低有效投票率为90%;不同意作为特别提案的,应当按照会议表决机制进行表决,最低有效投票率为50%。
封面图片来源:每位记者张建设(数据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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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交易商协会发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农行等9家机构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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