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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市场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问题,《意见》提出,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说,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对于从源头上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民间借贷中出现虚假贷款,具有积极的意义和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目前防止从源头上转移贷款的法律依据是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归还已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定为24%。在实践中,有人认为这种利率标准过高,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对此,表示,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人大代表、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一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的关注。最高法正在密切关注司法保护下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
他认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和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从源头上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从常规贷款中杜绝虚假贷款具有积极意义和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此外,《意见》提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主要涵盖五个方面:
一是支持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依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统筹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如果借款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超过司法保护的上限,不予支持。
第三,对于当事人通过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收取中介费和服务费等方式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私人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应根据实际形成的贷款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规范和遏制国有企业贷款渠道业务,引导其实体经济回归。
五是抓紧修订和完善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贷和非法借贷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意见》在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的同时,也指出了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的必要性。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牢牢把握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根据职能监管的要求,合同的效力和权利义务由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以金融创新为名进行机构套利等违法行为的实际法律关系决定。
各级法院要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支持和推动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协助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
针对同业拆借、资产管理计划、场外资金配置、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及时研究制定司法对策。,提高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和可预见性。严厉打击涉及或以互联网金融为名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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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将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24%的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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