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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3月19日宣布,专电(记者梁鹏)关注的郑州“宝马女”拖着警察事件于18日一审判决,驾驶宝马车拖着警官上班的刘育红因妨碍公务罪,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处徒刑2年,缓刑 今年1月17日,刘育红驾驶无号品牌宝马汽车,在郑州市十字路口闯红灯,被执勤警察调查,要求下车接受解决。 但是,刘先生拒绝不下车开车前进,把工作中的警察倒在车引擎盖上行驶了1公里以上,然后被大众开车拦住了。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法院认为,刘育红因违反交通被检举,以开车拖交通警察的暴力做法妨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碍公务的罪。 由于对工作中的警察身体没有造成很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恨的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法院在宣判的基础上,向刘育红发出了“禁令”,禁止在宽限期内驾驶汽车。

(原标题:郑州“宝马女”受刑)

标题:【要闻】郑州“宝马女”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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