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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3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共同发表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情报发言人孙军工说,与1998年发表的司法解释相比,盗窃罪的三个定罪额标准提高了。
这共计15条条文的司法解释从4月4日开始实施,首要规定了盗窃金额大、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手机凶器盗窃,扒手认定。 盗窃金额的认定方法有盗窃未遂和整个组织的盗窃解决等问题。
孙军工说,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法院于1998年发表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新的情况。 刑法修正案(8)又重大修改了盗窃罪的规定,对盗窃犯罪的起诉和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盗窃犯罪是常见的多发犯罪,在各种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占首位。 ”。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数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时全一审刑事案件数的22.72%、22.51%。
孙军工说,盗窃犯罪社会危害性之大第一是由财产盗窃额出现的。 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加状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提高了盗窃财产的定罪额门槛。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产的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必须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金额大、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 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明确本地区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
(原标题:二高发表司法解释盗窃定罪额门槛上升)
标题:【要闻】两高发布盗窃案司法解释:定罪数额门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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