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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9点,“彭州乌木事件”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吴亮点在姐姐和三姐姐的陪同下来到省高院,但另一位原告吴高惠没有来。
在审判中,吴亮点给出了三个新证据证明乌木的出土位置在(姐姐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内。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判,省高院择日宣判。
争议
两点申诉希望一并审理民事请求和行政行为
年春节期间,吴亮点在通济镇麻柳河17组河段发现了乌木。 通济镇政府得知此事,宣布将发掘出的乌木从出土位置拉开,马上乌木回国。 今年1月16日,成都中院裁定乌木事件,吴亮点的第二项确认在二原告承包地,原告发掘的乌木7件驳回了原告全体起诉和吴高惠的所有起诉。 但是一审判决没有判定乌木的发现、挖掘者和挖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的归属。
在这次省高院审判中,上诉人吴亮点对此提出了两点申诉:通济镇政府发掘的乌木拉从出土位置来看是否合法? 乌木的归属到底是谁,是国家还是个人? 吴亮点代理律师张敏解释说:“通济镇政府使发掘的乌木拉离开出土位置是行政行为,乌木的归属属于民事请求。” 关于本案能否乌木全权统一审理,张敏说:“这次的行政行为与民事请求有密切的关系,希望能统一审理。”
现场
提出新证以乌木出土位置为承包地范围
审判期间,上诉人吴亮点提出新证据证明乌木的出土位置在(姐姐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内。
首先,吴亮点代理律师张敏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检举的所谓吴高惠承包地被证实是别人的宅基地。” 到目前为止,通济镇政府在一审中出示的证据拍摄时间是在建房后。 吴突出周玉福和岳崇斌2008年的《彭州市住宅建设申请书》,说明了吴高惠这个承包地,通济镇政府已经批准了别人的住宅建设。 比较这个新证据,上诉人代理律师董镇武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关于周玉福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其次,吴亮点,吴高惠多次向彭州市政府、农业局和通济镇申请明确吴高惠承包地的位置。 “以前姐姐的承包地是4.86亩,挖乌木后,我们重新测量少了0.5亩,我们想知道这0.5亩去了哪里? ”吴先生强调,迄今为止历史洪水的水位没有超过承包地,但现在乌木被发掘后,地面被挖沉了。 在这次审判之前,从彭州市农业局和通济镇得到了“无权解决这个土地陷阱申请”的回答。 对此,上诉人的代理人再次表明申请书也与本案无关。
最后,吴先生突出表示乌木的位置和承包方是否相关的最有力证据的光盘,他说:“被告人代表的通济镇镇长郭坤龙在乌木出土后,也确认了乌木有附着物。” 这个资料没有在法庭上广播。
答辩
书面说明中上诉人一审的检举是不合法的
在中院一审中,通济镇提交了两次证据,分别是彭州市水务局和国土局的证明,上诉人代理律师张敏说:“水务局承认麻柳村河段没有水位相关资料。 国税局的举证与宪法相抵触。 ”。
一审判决驳回了吴高惠的所有起诉,吴高惠也表示不服。 上诉人代理律师张敏说,一审查核是不合法的,“在当时的两次查核中,法院并没有邀请17组村民作证,而是专门要求18组无关的两个村民签名”。 对此,上诉人的代理人表示,在第二次勘查中,中院通知吴高惠出席了,但她没有出席。 “中院踏检当天通知吴高惠后,她很快从新回来了。 她赶到时,中院的人已经离开了现场。 ”。 吴亮点辩解了。
在这次审判中,吴亮点有18组证人现在提出了书面说明,证明迄今为止的勘查签名没有法律效果。 另外,吴亮点现在从17组13户村民那里收集了关于承包地和乌木归属的共同说明,上诉人代理律师张敏认为这属于2/3多数的认定。
会话
即使对国家作出判决,也至少给我200万美元
去年7月,彭州市国有资产事务所宣布乌木归国家,彭州市鼓励发现者5万元,镇政府鼓励吴2万元,共计7万元。 对此,吴亮点未被接受。
吴亮点说,今年2月,又有中间人来找他调停。 “他说他是代表政府来的,根据原来的(奖金)增加了10倍,共计70万人”。 中介是麻柳村现任的村支书,这次调停再次被吴亮点拒绝。 他说:“即使乌木最终对国家作出判决,也至少给我200万美元的奖励。”
据上诉人代理律师董镇武介绍,从未听说过这件事。
我很担心
诉讼期限快到了接下来谁会成为难题
与这次审判结果相比,吴亮点显示对自己还是有利的,“证明以前的一审判决还有问题”
如果这次上诉的最终结果还维持一审裁定,当问到该怎么办时,吴亮点表示将继续向检察院抗诉。 但是,乌木出土以来已经过了一年半了,他担心“通济镇政府只允许保管,乌木还没有归属,法定民事诉讼两年的期限到了,但案件还没有结束就找不到被告”。 吴亮点说:“他们说乌木要回国了,难道我要告国家吗? 」笑了。
天府早报记者钟帆摄影报道
(原标题:“彭州天价乌木事件”追踪乌木归属之争有新证据)
标题:【要闻】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二审 归属之争又有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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