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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贵港4月9日电(记者林浩) 4月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原广西平南县公安局狱警胡平酒后持枪杀害孕妇的案件二审判决,驳回胡平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平死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年10月28日明确表示,携带胡平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协助湖南省新化县两名民警前往平南县大鹏町调查事件。 当天19点左右,3人下班在大鹏町的“兄弟酒馆”吃晚饭,席间胡平违反规定喝酒。 21点左右,胡平酒后开车回了平南县。 经过大鹏町的新塱街,胡平要求下车在街上捣乱。 22点左右,胡平拿出街上戴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发枪,然后进入受害者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蛯粉店”,询问有无奶茶销售。 听说没有,胡平用枪打餐桌,接着拿着枪朝店内的天花板开了一枪。 另外,指着拿着枪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的头。 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开枪,击中蔡世勇的右肩,蔡世勇受了轻伤。 蔡世勇给妻子吴英打电话求助时,胡平连续向吴英开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和胸部,造成吴英严重脑损伤死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胡平是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录用规定,持枪饮酒,喝酒后闹事,向无辜群众开枪,孕妇死亡,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批准。 (完)
(原标题:广西警察枪杀孕妇事件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手段极为残忍)。
标题:【要闻】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维持原判 被指手段极其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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