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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2017年已经过去了。在这一年里,新的金融业经历了无数的考验和磨难。监管措施已经在各个分部门实施,行业更加标准化。
2018年新金融业将面临什么样的挑战和监管?这篇文章将带你去仔细研究在几个子部门已经颁布或即将颁布的法律法规。
一、网上贷款: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对于网上贷款行业,2017年行业监管基调基本确定。年初以来,先后发布了《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文件。
各平台最关心的备案问题将在2016年解决。监管部门将于明年第一季度开始p2p备案,备案公司数量有限。目前,有关备案的规定仅是银监会办公厅2016年11月发布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各地的具体备案规则由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发布。
零点一研究所副所长陈晓辉认为,结合周小川行长和易纲副行长的讲话,“所有金融业务都必须获得许可,所有金融业务都必须纳入监管范围。”从这个角度来看,网上贷款机构的备案管理很可能是p2p行业的过渡性监管。下一步,监管机构将采用许可监管来监管网上贷款行业。
二.区块链: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计划
2017年8月和9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和提升信息消费潜力以持续释放国内需求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规划》,鼓励了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明确了区块链在国家技术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和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在《指导意见》中强调,相关企业应研究和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估机制。
基于其自身的技术特点,区块链行业现在更多地使用数字现金和财务簿记。
在数字现金方面,央行于2017年9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将数字现金融资定性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公告要求各种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
“一刀切”后,国内数字现金交易平台纷纷下海,国内数字现金交易开始消失,转入地下,监管部门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
3.消费金融:无存款贷款机构条例何时出台?
在消费金融领域,2017年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网上小额贷款和现金贷款。
2017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小额信贷公司网络小额信贷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第56号)和《关于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第141号),对网络小额信贷和现金贷款进行监管。
56号通知要求地方监管机构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网上小额贷款的汇总和报告,并提出长期建议。
141号没有限制时间,而是直接从源头上封锁了现金贷款的来源。根据这封信,消费金融公司和第三方公司之间的合作贷款的业务类型和模式都已停止。监管部门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对等贷款匹配等任何方式向没有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资金;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署三方协议,与不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共同融资贷款。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在网上小额贷款方面,银监会可能会继续关闭网上小额贷款的登记渠道,并开始讨论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2017年尚未出台的《网上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5年来一直征求意见的《非存款贷款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会在明年定稿,还有待猜测;在现金贷款方面,监管部门可以与当地财政局和自律组织联合查处非法现金贷款公司,严格限制现金贷款公司的准入规则。
四.支付: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的通知
据零点一统计,2017年共有68家支付机构被罚款,共罚款95次。最常见的原因是“违反支付业务规定”,但具体细节没有披露。在被处罚的支付机构中,甚至像支付宝和财付通这样的大公司也无法避免。
2017年全年,在年初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周小川和范一飞都对支付机构挪用储备资金表示关切。范一飞还表示,支付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相当严重,行业内存在过度竞争。
此外,在中央银行2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牌经营支付业务整治的通知》)中,还对无牌机构进行了业务违法行为查处,清理了业务违法行为;281号通知针对整个支付业务流程中的诸多潜在风险点,重点关注支付创新、市场秩序、终端管理、小微商户、托收业务、支付接口、银行间清算和监督管理,并给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281号通知所述,银行间交易必须通过银联或网络平台进行。但是,结合目前网络连接的情况,明年监管的重点可能集中在两个方面:
1.全面加强对无照支付机构的监管,将支付机构尽可能纳入银联或网联阵营。
2.加强网络连接建设,至少在明年6月30日前满足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V.扫黄打非: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文件,征求公众对《非法集资处置条例》的意见。意见草案给出了“非法集资”的定义。此外,意见稿还规定“非法集资参与者应当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而造成的损失”,意义重大。
意见草案还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非法集资处置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和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意见稿,公司未经法定许可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募集资金,设立共同基金公司、交易所、互助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对非法集资进行行政调查。
也就是说,在诸如网上贷款中介和网上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金融公司的后续注册过程中,各监管机构可能会增加对非法集资的审查程序。
结论
可以预见,2018年,监管不会放松对各行业的监管,一直被提及的“监管沙箱”也有可能写入后续法规。这个行业将会变成什么样?或许只有少数“真金”会被监管浪潮抛在后面。
标题:2018年,这几部法规将左右互联网金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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