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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至2017年管辖的P2P借贷平台民事案件。
数据显示,自2015年1月以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管辖的法院共受理了2万多起p2p点对点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案件为主要案件。2015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仍有二三十件,2016年开始集中爆发,2017年达到高峰。截至12月中旬,已收到近15 000起案件。
从审判情况来看,本案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1.平台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在案件中有两种形式的平台:一种是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另一种是起诉贷款人硬性付款。
2.这个箱子的体积很小
案件数量基本不到30万元,大多数案件数量不到10万元,大量案件只有一两千元。
3.该案的管辖权相对集中
案件一般通过协议管辖选择被诉法院,协议管辖地主要是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
4.缺席审判的比例很高,上诉率很低
在已解决的网上贷款一审案件中,超过50%的案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并最终进行缺席审判。网上贷款相关案件的上诉率仅为0.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情况主要是监管错位、行业发展速度过快以及基于互联网交易的网上贷款的影响造成的。
在网上贷款行业整顿中,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郝刚局长介绍说,自2016年4月以来,北京市对p2p点对点贷款行业的整顿一般包括三个阶段:通过线上线下全覆盖、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和手机。应用调查等手段进行深入调查,初步构建“一企一档”企业财务风险电子档案;通过现场核查、发布整改通知、覆盖辖区内网上贷款机构等方式实施专项清理和整改;起草制定验收备案办法,推进验收备案同步实施。他表示,“2018年,网上贷款行业将进入合规发展的新阶段。”
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当前实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疑难问题研究,统一判断尺度。鉴于p2p P2P借贷纠纷案件的互联网和金融特点,有必要及时跟踪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对P2P行业发展的影响及相关案件的裁决情况,定期总结审判实践中面临的疑难争议问题,通过举办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等方式,争取共识,统一疑难争议问题的裁决思路。
第二,跟进监管政策,改变审判思路。作为事后补救,提前了解监管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判断的准确性。p2p点对点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补救的背景下进行,并及时跟进p2p行业乃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变化。案件审理的理念应根据政策内容——监管政策应打击和预防的行为——进行调整,司法机关应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负面评价。对于监管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给予保护和支持。
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以本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我们将与p2p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建立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交流监管政策变化、行业发展趋势和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实现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的无缝衔接,形成p2p行业合规发展的整体合力。
附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p2p点对点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
p2p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领域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其风险也日益暴露。随着监管政策和措施的实施,p2p产业正面临着从野蛮增长到合规发展的转变,目前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期。
在此背景下,今天,我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p2p点对点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p2p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监管措施,旨在促进司法裁决标准、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的协调,实现p2p行业合规发展的事前监管和事后调整的综合效果。
下面,我将向大家简要介绍司法行政领域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审判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a)案件结案
从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管辖的法院共受理20,000多起p2p点对点借贷纠纷案件,主要是一审案件。
1.病例呈集中爆发趋势
2015年,我院辖区内仍有二三十例病例,2016年开始密集爆发,2017年达到高峰。截至12月中旬,已收到近15 000起案件。
2.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贷款合同纠纷
P2p点对点借贷纠纷主要集中在贷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而企业借贷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比较分散。
3.结案判决的比例相对较高
在已审结的一审案件中,以判决为主,占92.3%,调解结案率仅为0.6%。此外,一些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与案件所涉及的犯罪因素有关。
(二)审理情况
1.平台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p2p点对点借贷纠纷的实质是私人借贷,诉讼应该是贷款人起诉借款人。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涉及平台,要么平台起诉借款人作为原告,要么贷款人起诉平台进行硬性支付。贷款人很少直接起诉借款人。
2.这个箱子的体积很小
p2p点对点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尤其是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案件数量基本在30万元以下,大多数案件在10万元以下,大量案件只有一两千元。
3.该案的管辖权相对集中
案件一般通过协议管辖选择被诉法院,协议管辖地主要是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从实际管辖的法院来看,朝阳法院是我院的主要管辖法院。
4.缺席审判的比例很高,上诉率很低
在一审结案的案件中,超过50%的案件通过公告送达,最后进行缺席审判并做出判决。同时,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平均申诉率6.5%相比,p2p点对点借贷纠纷的申诉率明显较低,仅为0.3%。
二、案例特征的原因分析
p2p点对点借贷纠纷案件之所以呈现上述特征,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行业发展迅速,监管相对滞后
作为金融创新业务,p2p行业监管滞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p2p行业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并以诉讼的形式进入法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小规模投资和融资的强烈需求催生了该行业的发展势头
随着人们收入的逐步增加,闲置资金有所增加,但目前低门槛的投资渠道很少,而小微企业的资本周转和个人消费的升级催生了大量的融资需求。p2p网络贷款正好符合这两种需求,通过互联网的匹配降低了交易成本。因此,规模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交易量大必然导致相关纠纷增加。
2.从宽松到严格的监管环境,争议愈演愈烈
由于p2p点对点贷款是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市场监管方案和手段,加上“互联网加”创新的鼓励,2015年前监管环境相对宽松。2015年后,出台了监管政策,监管环境变得更加严格。以前,平台的不规范行为集中在诉讼中。
3.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了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P2p点对点贷款是基于个人信用,但目前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P2P借贷平台缺乏对借款人融资信息、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必要审计和监管手段,为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甚至欺诈。空,对等贷款的还款情况不包括在信用信息系统中,这不能为借款人产生信用限制。这些因素放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二)p2p网上借贷的功能定位及对互联网交易载体的影响
p2p网上借贷的功能侧重于小额闲置资金与小额融资需求的匹配,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成熟发展使得网上匹配交易成为可能,尤其是移动终端和第三方支付的普及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便利性,将许多原本离线存在的交易和熟人之间的面对面交易推上了网上。诉讼中的典型表现是目标金额为一千元或两千元的案件大量出现。
网上交易中的借贷双方互不相识,信息依赖于平台审查和披露。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交付非常困难,大量案件最终通过公告交付。此外,本案标的物数量少,当事人不愿出庭。由于当事人未能出庭应诉,造成了两种后果:一是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案件调解率低;二是庭审信息和一审判决以公告方式发布,当事人难以直接获得,案件上诉率低。
三.审判困难与司法对策
(一)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司法认定有困难
1.该平台发挥多种作用,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基于平台不同的业务模式,除了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关系之外,平台与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如中介、委托和债权转让等。同时,为了促进交易,该平台经常向借款人提供信用增级。根据提供信用增级的不同方式,平台可以与贷款人或借款人形成担保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和回购合同关系。
2.债权转让多,诉讼主体资格难以审查
由于贷款人和借款人大多在不同的地方,并且平台在匹配交易时具有多对多的匹配,为了便于债权的实现,在实践中债权一般都是通过多个债权转移来集中的。这使得诉讼中的原告往往与实际贷款人没有直接关系,而被告大多以主体资格进行辩护,因此法院需要核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就增加了审判的难度。
3.有些案件涉及刑事和民事的交叉
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完整的信用信息系统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现实中,点对点借贷平台实施的许多行为都涉嫌刑事犯罪,电子租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实践中,通过平台集资的行为在表面上类似于非法集资,导致案件中的跨学科问题,给法院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对电子证据的司法审查和鉴定经验不足
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与传统借贷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双方之间没有纸质借贷合同,只有借款人、贷款人和平台之间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一般存储在平台的数据库中。同时,点对点借贷平台没有支付功能,基金的交割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导致相关支付事实的证据形式主要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尚未普及,对于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形式和证明力也没有统一的意见。一旦出现争议,当事人往往会质疑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3)平台违规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难以确定
根据监管要求,点对点贷款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按照这个标准,进入诉讼点对点借贷平台基本上就有违规操作的情况。这些违反是否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是审判中的一个难点。
1.该平台收集贷款人的资金,并形成一个资金池
集资是点对点借贷平台中常见的现象。例如,一些平台以“多对多”的方式匹配贷款人和借款人,即每个借款人从多个贷款人处获得资金,并且每个贷款人的资金与多个借款人匹配。借贷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信息。相对于双方而言,该平台是一个“黑箱”,而黑箱实际上是一个资金库。
2.该平台提供担保,并承诺保护本金和利息
为了吸引客户,该平台经常承诺保护资本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这实际上是刚性支付,这是当前监管要求所禁止的。主要情况包括:一是平台本身或其附属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第二,平台承诺贷款人在债权人违约时回购债权并提前还本付息;第三,平台设立风险基金,在借款人违约时通过风险基金偿还贷款人;第四,平台承诺对贷款人承担风险,即当借款人违约时,平台对贷款人最终还本付息承担补充责任或替代支付责任。
3.借款人资金的使用成本过高
在实践中,在贷款人、平台和借款人之间,往往有基于不同协议的各种费用,包括:第一,平台收取咨询费、委托服务费、信用管理费、会员费等。借款人;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第三,该平台向贷款人收取咨询费和信贷管理费。对于借款人来说,虽然每项费用或利息都不违法,但所有利息费用之和超过私人贷款利息保护上限24%,甚至超过36%,这是很常见的。
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当前实际,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疑难问题研究,统一判断尺度。鉴于p2p P2P借贷纠纷案件的互联网和金融特点,有必要及时跟踪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对P2P行业发展的影响及相关案件的裁决情况,定期总结审判实践中面临的疑难争议问题,通过举办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等方式,争取共识,统一疑难争议问题的裁决思路。
第二,跟进监管政策,改变审判思路。作为事后补救,提前了解监管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判断的准确性。要在防范和整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背景下看待p2p点对点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时跟进p2p行业乃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变化,并根据政策内容调整案件审理思路——监管政策要打击和防范,司法机关要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负面评价;对于监管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为,应当给予司法保护和支持。
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以本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我们将与p2p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建立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交流监管政策变化、行业发展趋势和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实现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的无缝衔接,形成p2p行业合规发展的整体合力。
标题:北京三中院通报:2017年网贷案件达1.5万件,已给出三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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