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74字,读完约4分钟

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对安徽禹城控股集团、禹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丁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的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租宝案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丁宁等23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9月12日,电子租赁案在北京一审宣判,26人因集资诈骗被判刑,相关公司被罚款19亿元。其中,主犯丁宁被判处无期徒刑,罚款1亿元。

当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和走私贵金属罪对禹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8.03亿元罚款;安徽禹城控股集团因集资诈骗被罚款1亿元;丁宁因集资诈骗、走私贵金属、非法持有枪支、跨境走私等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并处罚金1亿元;丁典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7000万元。与此同时,张敏等24人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金属罪和越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租宝案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丁宁等23人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包括丁宁、丁典和张敏在内的23名被告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宁、丁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均构成集资诈骗罪。王志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被告单位丁宁、丁典、张敏等26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全国许多地方的集资参与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决是最终的。

e租宝案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丁宁等23人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室主任陈国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电子租赁案通过互联网非法吸收了115万余人的公款,共计762亿元,扣除重复投资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8亿元。截至事件发生时,募集资金尚未支付,总额超过380亿元。

e租宝案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丁宁等23人上诉、维持原判

电子租赁案件审判时间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6日宣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6年12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安徽禹城控股集团、禹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0人,被告人王志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租宝案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丁宁等23人上诉、维持原判

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宣布,该法院已立案受理“电子租宝”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第二天,公安部宣布“电子租赁宝”案调查阶段的主登记阶段已经结束,24万多名投资者通过了身份审查。

e租宝案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丁宁等23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月,网上出现了两张关于电子租赁案件的照片,照片显示为“电子租赁案件处理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室主任陈国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电子租赁案通过互联网非法吸收了115万余人的公款,共计762亿元,扣除重复投资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8亿元。截至事件发生时,募集资金尚未支付,总额超过380亿元。

e租宝案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丁宁等23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26日至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安徽禹城控股集团、禹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10名被告涉嫌集资诈骗案,王志环等16名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e租宝案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丁宁等23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9月12日,电子租赁案在北京一审宣判,26人因集资诈骗被判刑,相关公司被罚款19亿元。其中,主犯丁宁被判处无期徒刑,罚款1亿元。

2017年11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电子西藏广州分院的被告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宣判后,被告在法庭上表示他不会上诉。

标题:e租宝案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丁宁等23人上诉、维持原判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13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