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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就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偿付能力监管检查、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广泛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严格的约束,明确规定只有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综合风险评级为B级及以上三项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被评为偿付能力提升公司,否则属于偿付能力提升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根据风险的成因和严重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据《全国商报》不完全统计,按照上述监管标准,今年第二季度,有三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即中法人寿、广信HNA人寿和浙商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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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指标是不可或缺的
据悉,2008年颁布的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第二代偿付体系的发布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和行业风险防控的实践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国保监会近期开始修订该文件,并公开征求行业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三项新的国家偿付能力标准。具体而言,《风险暴露草案》首次明确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综合风险评级不低于b级
值得注意的是,偿付生成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它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以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在最新征求意见稿中,监管指标从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到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评估方法更加科学,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更加明确。
据《国家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按照上述三个标准,今年第二季度,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顺利通过监管测试,有三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达不到标准,即中法人寿、广信HNA人寿和浙商财产保险。
据公开信息显示,今年第二季度,中法寿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43.06%,最新综合风险评级为d级;广信HNA寿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93.56%,最新综合风险评级结果也为d级;浙商财险情况稍好,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90.79%和45.40%。最新的综合风险评级结果为a级,在三项指标缺一不可的评价体系下,浙商财险将被列为偿付能力不合格的企业。
●将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事实上,监管部门除了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进行检查外,还根据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例如,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企业,虽然在监管范围内未被列为不合格保险企业,但根据征求意见稿,它们也将被视为偿付能力风险较高的保险公司,并接受中国保监会的重点核查。
《国家商业日报》记者没有完全理清。今年第二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有5家,分别是国华人寿(核心:109.06%,综合:118.51%)、瑞泰人寿(107.27%,107.27%)、华夏人寿(81.33%)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苏烟表示:说白了,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赔偿时是否有能力支付赔偿。一旦偿付能力太低,保险公司就会处于风险的边缘。例如,在发生灾难等极端特殊事件时,保险公司的客户都在受影响的地区,所以赔偿会增加。如果偿付能力不足,社会稳定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给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敲响警钟,防止偿付能力进一步恶化,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还根据具体的风险成因和严重程度,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制定了相应的针对性措施。
具体而言,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但不低于35%或者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设立分支机构和限制商业广告;限制业务范围;增加资本和限制股东分红的命令;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等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5%但不低于0%或连续两个季度实际资本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措施外,中国保监会还可以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在最坏的情况下,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者连续两个季度实际资本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接管甚至申请破产。
标题:保监会拟强化偿付能力约束 严重不达标险企可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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