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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近日,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进一步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设3个月过渡期  集合产品信息需公示

《办法》强调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要求。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步启动,《办法》设定了从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三个月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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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表示,该办法对完善信托业基础设施、提高信托市场的规范性和成熟度、进一步促进信托业长期稳定发展和加强监管具有积极意义。

信托专家、经济学家孙飞表示,《办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整个信托业的发展具有标杆意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整个行业的公信力,从而促进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该系统也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流动性,也起到了促进国家信托转移平台建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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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

根据《办法》,信托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和更正登记。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接受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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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公司以提供信托业的基本服务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免除信托登记费。

在初始阶段,《办法》规定了从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三个月过渡期。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过渡期内,新的信托产品将按照新旧规则同步实施。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办法》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99号)中关于产品报告的相关要求。同时,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工作量、信息录入的及时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前(含)到期的信托产品可以不进行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在的信托产品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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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实益信托研究员帅国郎向《全国商报》表示,信托产品注册制度的实施意味着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将受到更大的监管约束,但不排除一些信托公司可能对建立信托产品注册制度缺乏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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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特别重视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特别是信托登记信息的保密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信托机构、信托登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加强约束,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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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信息更加透明

根据《办法》,未来集合基金信托的信息透明度将得到提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登记的基本信息应当在信托初始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信托登记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公示。公开的基本信息包括信托财产的名称、注册时间、产品代码、信托类别、受托人名称、预计存续时间、主要应用领域等。产权信托分割、转让受益权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的,应当参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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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信托业的社会意识。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中私募股权基金和银行融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位是为合格投资者服务,以及在竞争环境中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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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商报》记者了解,截至2017年6月底,中国68家信托公司托管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超过23万亿元。

《办法》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对信托业的发展和监管具有积极意义,可以促进信托业更加规范的发展,完善行业信息披露,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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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伊一信托研究员帅国郎表示,信托产品的注册有以下含义:第一,促进未来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第二,对于信托公司的传统融资业务和投资业务,可以拓宽投资渠道和资源,促进业务发展;但是,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的实施意味着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将受到更大的监管约束,也不排除一些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的建立缺乏热情。

标题: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设3个月过渡期 集合产品信息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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