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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7月25日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报告》,截至上半年,共有43个相关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的监控向中国提供ico服务。除了一些提供传统众筹服务的平台外,ico服务也被加入。大部分平台专注于ico相关业务,专注于“为项目提供ico服务”的平台占44.19%

警惕ICO众筹平台的共犯风险

“为项目提供ico服务”平台是指协助相关项目出版商开展ico的服务平台。这种平台是ico项目众筹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承担相应的重大责任,如项目评审和ico活动安全保障。正是因为他们的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平台才有可能成为以ico名义进行犯罪活动的帮凶。本文试图通过一个虚拟案例来解释上述犯罪风险,并为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警惕ICO众筹平台的共犯风险

虚拟案例

今年,方看到ico项目正在火热进行,容易获得投资,计划推出ico项目进行融资,并在没有任何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接触X平台(X平台是一个专门从事ico业务的服务平台)。在咨询客服人员后,方明确了在X平台上发布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相关资料,聘请技术团队制作了相关的ico项目计划和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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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上述信息后,X平台仅在正式审核后在平台网站上公布该项目,并公开招募投资者,但未验证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也未验证方提供的ico项目白皮书的可行性。经正式审查,方提供的部分信息与事实不符,ico项目白皮书逻辑不够,有拼凑之嫌。x平台只发布了项目后警告,但没有要求方提供修改和更正的数据和白皮书。

警惕ICO众筹平台的共犯风险

方某发行的ico项目在投资者完成后,实际上并未进入开发阶段,其ico项目发行的代币永远无法进入交易所流通。投资者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了方,X平台相关负责人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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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定方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X平台与方某共同犯罪,单位被罚款,主要负责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个案分析

在本案中,我们对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不做过多的分析,主要是对X平台的刑事责任进行解释。

根据中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其罪行分别处罚。

警惕ICO众筹平台的共犯风险

本案的关键在于X平台上是否存在犯罪意图。如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将与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本案中,X平台作为一个提供ico项目服务的专业网络平台,在对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明显怀疑的情况下,仍然上线进行ico融资,导致了方利用虚假ico项目非法集资的犯罪结果。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我们应该假定X平台有间接的意图,即明知其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它仍然允许结果发生。既然认定X平台对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间接故意,其行为也为方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动力和帮助,那么就应当认定X平台和方属于共同故意犯罪的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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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国《刑法》第176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中,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即《刑法》第176条第二款: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在这种情况下,x平台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应视为单位犯罪,与方共同犯罪,即对x平台处以罚款,对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惕ICO众筹平台的共犯风险

通过这个案例,不难看出,随着ico的普及,以ico名义进行的非法活动将不可避免地出现,ico服务平台作为直接联系ico项目出版商和投资者的重要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

警惕ICO众筹平台的共犯风险

在ico活动中,一些投资者可能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背景,但只是出于投资目的选择ico项目,对所选项目的可行性和发展情况了解甚少,导致投资风险较大。此时,ico服务平台应作为投资者的“火眼”,承担相应的责任,消除可能严重侵害利益的投资风险。

警惕ICO众筹平台的共犯风险

(作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标题:警惕ICO众筹平台的共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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