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03字,读完约3分钟
几天前,济南市民刘(音)无法在淘宝店下订单,因为她之前在其他商店的评价很差。咨询商家后,答案是:在本店下单前优惠率达到98%。巧合的是,在一家商店下订单后,赵先生想给一个不好的评价,但找不到评价页,因为对方的客服不在线。对此,淘宝客服表示:这相当于“买卖双方互相选择”,优惠价是淘宝根据过去顾客给卖家的评价来计算的,这种评价一直存在,但是“淘宝没有这个规定,只是有些商家屏蔽了它”,门槛是商家设定的。
基于低劣的服务,赵先生想做一个糟糕的检讨,不能发挥它;刘女士曾经给过A店一个不好的评价,但是她在B店什么都买不到,所以,“如果你给了一个不好的评价,你就不能下订单。谁敢在访问淘宝后给一个不好的评价?”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经验对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并对商家进行监督,但他们的合法权利如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
淘宝客服“门槛是由商家设定的,但有些商家不愿意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评价”的事实是准确的,但它“相当于买卖双方相互选择”,属于双向选择的行为定性,却令人难以置信。
开门接受客人,来到网前。在日常生活中,这几乎是一种众所周知的做生意的方式。就刘女士所遇到的“精彩”店铺而言,进入店铺的说明表明,她无法付账、无法付款的原因有五个——她在店铺中的评价中等或评价差,退货数量超标,收到或发出的优惠率低。任何这样的情况都会被软件截获;它似乎履行了事先告知的义务,但事实上,它是“欺负顾客”,通过设置霸王条款公开歧视一些顾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公平交易。《合同法》还规定:“格式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另一方的责任,并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一些淘宝商家给软件设置了不同的参数,比如买家的信誉值和买家的优惠率,这些都不会被他们想看到的顾客所屏蔽。对于商家来说,他们免除了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限制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如评价权、监督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些权利是无效的。所有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都是歧视。
与实体店、网上购物的消费相比,顾客和网店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网上购物遭遇侵权,维权困难,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顾客基于消费体验对网上商店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论,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网上商店进行监管,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利于顾客与商店之间建立信任关系,促进了网上购物的繁荣。在这方面,淘宝应关注一些商家通过封锁客户、拒绝借助相关软件参数设置进行评估和监督的明目张胆的歧视行为,履行平台监管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标题:女子网购不能下单 只因在其他店面给过差评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11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