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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p2p不是一个承担自身风险的信用中介。当p2p平台一个接一个出现问题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中心副主任姬敏(音译)则持“砸地板”的观点。
9月2日,中国金融40论坛(cf40)和金融城(cfcity)在北京举行了第三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主题是新形势、新金融、新监管。在论坛上,cf40特邀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姬敏详细阐述了p2p功能定位和p2p监管,得到与会者的广泛认可。
他指出,p2p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而银行投资者(如储户)不需要承担风险。从这一思路出发,他指出未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p2p合格投资者制度。
P2p不是一个冒险的信用中介。姬敏从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开始。他指出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所谓信用中介的关键是要承担信用风险;所谓的信息中介或其他服务中介如贷款本身不承担信用风险。这两者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无论如何也不会改变。
根据这种观点,姬敏指出,p2p不是一个承担风险的信用中介,但它实际上是通过自己的数字手段或其他手段向投资者出售借款人的债务。
p2p的金融本质是直接融资,而不是间接融资。它不是银行或信用中介。这个基本界限很清楚。
尽管银行也做类似的事情,但它们必须承担信贷风险。因此,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p2p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而银行投资者(如储户)不需要承担风险。
正因为如此,p2p投资者,即参与直接融资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当然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由于p2p是直接融资,所以直接融资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尤其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背景下,应该说它克服了直接融资发展过程中对信息披露和信息对称性要求更高的复杂性问题。
因此,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想说哪种融资从大数据技术和数字经济中受益最大,我个人认为是直接融资。姬敏表示,根据这样的观点,其前景无疑值得期待,但有必要正确看待这一事物的本质,并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和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必须有一个投资者门槛。环顾世界其他国家,美国向机构投资者出售更多的p2p资产和证券,而在英国注册的p2p成员投资者拥有适当的投资门槛。
姬敏指出,事实上,在当前严格刚性赎回的信贷环境下,p2p面临的借款人显然是高风险借款人。按照这样的思路,姬敏提出建立p2p合格投资者制度至关重要。
关于p2p监管,姬敏指出,由于p2p的本质是直接融资,监管的核心点是一些资本市场监管制度更适合p2p,如合格投资者制度,可以逐步提高机构投资者在p2p资产中的比例。例如,银行有更强的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可以购买p2p资产。当然,除了银行,他们还包括各种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同时,这种以证券化或非证券化形式出售给机构投资者的方式可以发挥资本市场评级或其他种类监管的作用。
另外,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一方面,他们可以通过购买机构投资者的p2p资产来投资p2p资产。另一方面,如果是直接投资p2p资产,对合格的投资者应该有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情况显然是,p2p投资者没有要求。
大量个人投资者现在投资的原因是,我们实际上没有相应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来进行这种直接融资。我认为风险值得关注。姬敏说。
让我们来看看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在公平交易的背景下,对合格投资者有要求,尤其是投资组合,不仅限于低风险波动,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也很明确,这是一个需要弥补的不足。姬敏指出。
至于p2p个人投资者适宜性要求的具体规模,姬敏表示,这应该结合可操作性和监管成本进一步研究,但必须有投资者门槛要求。
标题:央行研究局副局长纪敏:P2P不是信用中介 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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