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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中国证监会和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网上销售和赎回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应当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以下规定:
一、强化特许经营理念,禁止非特许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禁止非特许机构保留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
(二)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禁止实施歧视性、排他性和约束性销售安排。
(三)加强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行和同卡准入要求,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四)严禁非法转让基金份额,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支付。
根据《指导意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投资者的基金赎回申请外,为满足投资者小额便捷的赎回需求,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t+0赎回和赎回业务”增值服务,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获得一定金额的赎回基金,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中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在一个自然日内“t+0赎回和支取业务”的支取金额上限不超过10000元。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新推出的“t+0赎回和提款业务”将按照上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7月1日起,相关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对现有“t+0赎回和赎回业务”的规范整改。
(二)除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的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和赎回业务”提供预付款,任何机构不得利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赎回和赎回业务”提供预付款。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新推出的“t+0赎回和退市业务”将按照上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相关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对现有“t+0赎回和赎回业务”的规范整改。(3)严格规范“t+0赎回和赎回业务”的宣传和推广,强化风险披露和信息披露义务,禁止误导投资者。第一,“服务不是法定义务,现有条件可以根据合同中止”应显著添加到此类业务的宣传推广材料中,以充分提示风险。第二,应公开提醒投资者有关提款限额、暂停和终止服务、收入转移、提供预付款的机构名称等重要条款。,这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第三,在出现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问题之前,如暂停或终止提供此类服务、改变配额限制等,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指引》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服务时,除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投资者提供消费、转移所持货币市场资金等增值服务。
(二)不得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推广、股票发行、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承诺和公布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不得保留投资者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
(3)不允许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t+0赎回和支取业务”的预付款。四、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标题:证监会规范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允许“T+0赎回提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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