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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连续发行三张支付票。根据公开信息,双干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干支付”)、南京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市民卡”)和江苏瑞祥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分别被罚款4万元、3万元和4万元。
根据工商资料,双务支付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现法定代表人为周金泉。2012年6月27日,双甘支付获得了中央银行颁发的“网上支付”许可证。2014年1月16日,双甘支付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波变更为周金泉。
南京市民卡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江海,由中央银行颁发“预付卡(仅限江苏省)”支付许可证。2016年8月2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海涛变更为江海。
瑞祥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朱波。2011年11月,获得中央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允许其在江苏省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今年1月5日,央行宣布换发首批五批支付许可证,表明合肥新思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动申请将支付业务并入瑞祥。
根据零一金融的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共有105家支付机构被央行处罚,处罚总数为179家。
值得一提的是,三家支付机构都“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21日,央行官方网站正式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支付业务。本办法于2010年5月19日在第七次总统办公会议上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相关制度措施或者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变更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或外包业务;
(三)未按照规定缴存或者使用客户准备金的。
(四)不符合实收货币资本与客户准备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者终止支付业务;
(六)拒绝或者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定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危及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行为。
标题:3家支付机构遭央行处罚,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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