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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p2p作为关键词,在司法案例数据库中可以找到3268个案例,其中2793个是民事判决,463个是刑事判决。虽然这只是一个粗略的统计,但对于一个行业来说,近十分之一的问题平台最终会因为刑事犯罪而退出,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对检索数据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在463项刑事判决中,只有49项判决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损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其余414项刑事判决均涉嫌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85项判决涉及集资诈骗罪,317项判决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笔者得出一个总的结论:自诞生以来,中国p2p行业近三分之二的企业因各种原因倒闭,其中十分之一涉嫌刑事犯罪。在各类犯罪中,约有3/4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判刑,约有1/4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换句话说,中国p2p借贷行业涉及的犯罪基本上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上。从犯罪构成来看,大多数涉及刑事犯罪的平台都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成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及刑事犯罪的“重灾区”。
是什么原因导致点对点借贷中的p2p行业与非法集资有如此密切的联系?这一行业的商业模式是隐藏在刑事处罚的风险中,还是因为平台违法违规操作使得这一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频频遭到雷击?
针对网上贷款行业存在的各种风险,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根据《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框架,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了《p2p点对点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效遏制了网上贷款行业风险事件爆发初期行业不良发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同年8月17日生效的《信息中介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息中介同业拆借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使行业发展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被称为网上贷款行业的“行为准则”。随后,《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注册管理指引》、《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网上贷款行业“一法三指引”的监管体系,明确了中介行业各环节的规范和指引,确保了行业各环节的有序发展。
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系统化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行业进入稳定有序的轨道,p2p行业的各种风险得到有效缓解。然而,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p2p点对点借贷行业的犯罪风险,尤其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阅读上述规范性文件后,发现其体现了静态调整功能,即要求义务人不得被动为之。具体来说,在网上借贷行业,要求网上借贷平台严格按照信息中介的定位来开展业务活动,纠正中国p2p点对点借贷行业的“异化”模式,使其“回归原点”,从而恢复p2p网上借贷平台的原有定位,从根本上消除各种风险,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然而,通过法律手段建立的任何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仍有可能被破坏。当p2p点对点借贷平台违反上述监管要求,违反相关监管秩序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仍然是网络借贷平台容易触及的刑事犯罪,与监管文件下发前的情况没有太大区别。
换句话说,行政法规规定了p2p点对点借贷行业的合法运营模式和业务活动,区分了合法和非法p2p点对点借贷行业,划清了它们之间的界限,并做出了“定性”区分。但是,一旦网上借贷平台的行为超出了监管法律法规的范围,就很容易被怀疑为刑事犯罪,没有必要从违法性过渡到犯罪性,两者甚至有一定程度的“重叠”,即没有明显的“数量”界限。从这个角度来看,p2p点对点借贷平台违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风险并没有因为监管制度的完善而发生实质性变化。也就是说,在行政监管对p2p行业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后,该行业的犯罪风险并没有消失。
因此,在我看来,有必要改变研究角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和适用为主题,结合其在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具体表现,分析了该行业高犯罪风险的现状,从不同角度解释了该罪扩张和适用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从这一层面进行研究和探讨,可以弥补我国对这种现象讨论的不足,从而了解我国p2p P2P借贷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密切相关的真正原因,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和调整,降低行业中的隐性犯罪风险,促进我国P2P借贷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标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平台涉刑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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