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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形式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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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税务总局严格执行税收法定原则,从完善立法宗旨、标题和定义、制定正确的法规、制定程序、集体审议、文件管理、加强聘请律师等方面对《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增加。
《办法》修订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定义,将其改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新的界定,以适应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规范性文件。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所有县级以下的税务机关都是派出机构,税务机关没有直属机构。因此,《办法》修订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规定,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内部、派出和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办法》完善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增加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即听取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和征求意见的时限,完善了税务机关的科学民主制度建设,保障了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办法》增加了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查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办法》明确规定,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集体审议。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请集体审议。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规范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加强公共律师使用的规定。
标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改 更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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