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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1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制定《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各机构必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巩固银行和保险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这是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将消费者保护纳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据报道,《指导意见》由八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制度机制监管和行业自律。
在制度方面,要求银行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利保护纳入公司治理的所有方面。董事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战略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并明确各部门履行其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从董事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到明确的执行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是逐步授权和层层落实的。
在机制方面,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矫正作用和监事会在监督治理相关职责履行中的监督作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对设计开发、价格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将消费者保护审查纳入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线上线下并重,推进风险控制屏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评估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评估应全面覆盖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纳入组织的综合绩效评估体系、问责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包括消费者保护、产品和服务、投诉管理等相关信息的重大信息。披露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这有利于消费者在接受产品和服务之前充分了解自身的特点和风险,做出更加理性的决策。
在监管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银行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将制度机制建设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和评估,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估结果作为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
在行业自律方面,要求中国银行(601988)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协会和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结合自身定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升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自律水平。
银监会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加强和统一新形势下银行业和保险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要求,全面落实银行保险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维护居民金融财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商报》记者在实名通知两家银行保险机构后注意到,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不仅仅体现在一份文件中。
11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连续发布三篇文章,就投诉、举报和信访事项的处理征求公众意见。它们是:《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业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了消费者投诉,规定了机构职责,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完善了投诉处理制度和机制,促进了投诉的高效解决,加强了监管和外部披露;《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范围、受理条件、驳回案件、举报程序和举报人义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总则、信访建议、信访受理、信访处理、问责、补充规定等章节。
1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易安财险和广发银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保险机构围绕营销宣传、产品销售、保险理赔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混乱局面,进行警示、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据报道,这是监管机构首次发出实名通知。
由此可见,监管当局决心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监会表示,将组织督促各银保机构落实《指导意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机构总体规划,重视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机制建设,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全面审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发展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同时进一步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 从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银保监会将消保纳入银保机构公司治理 两家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实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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