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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问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办法》加强了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股权监管。对于非金融企业成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控股股东的条件,改变了三个财务指标,要求其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持续盈利能力。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它们也被取消了

银保监会修订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非金融机构控股需最近3个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合理划分监管权限,提高准入监管有效性。

取消对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限制。根据本办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贷款公司、农村共同基金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银保监会修订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非金融机构控股需最近3个

《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在修订后的《办法》中,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股权监管进一步加强。其中,关于非金融企业作为发起人并成为中小银行机构控股股东的条件,改变了三项财务指标要求,包括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利润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不得低于全部资产的40%,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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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办法》还参考了我国银行的相关规定,从公司治理、股权关系、业务范围、现金流稳定性、资产负债管理等七个方面明确了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保荐人的负面情况。如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异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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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内外一致的原则,《办法》还取消了对境外银行作为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限制。

据了解,此前规定,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其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即最近一年年末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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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在进一步放宽海外银行投资农村中小银行限制的同时,还明确了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格,应参照海外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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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办法》还涉及到一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简政放权的措施。

首先是下放一些审批权力。将法人机构合并、分立的审批权限从银监会下放至银监局;同时,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审批权限将由银监局下放至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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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简化部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将分行名称由审批改为报告,合并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审批和准入程序,取消对同类和类似机构中同一性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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