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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国家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网络保险业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征求行业意见。
与2015年《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内容从30条增加到106条,新内容从宏观到微观明确规定了网络保险业务的各个方面。
为网上保险销售设置门槛近年来,国内网上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保险业务的一大亮点,但正是由于这种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面规范了网络保险业务的运营。然而,在快速开发迭代期间,它的一些规定开始显示出局限性,迫切需要修改。
现在,网上保险业务的定义和《办法》中的最新监管思路也已经披露。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业务活动。因此,业务主体被定义为保险机构,它包括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的保险机构都可以开展网上保险业务,《办法》明确指出,开展网上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很多条件。所谓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法人机构为经营网络保险业务而建立的信息系统。
据了解,《办法》规定了八个一般准入条件,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注册登记。同时,《办法》还指出,开展网上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和自营平台应具备支持网上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有效隔离;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应至少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进行保护,至少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并定期进行等级保护评估等。
很明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网上市场下私下出售飞单的行为开始向网上市场转移。为此,《办法》禁止员工从源头上下达命令,并要求他们持证上岗。同时,他们还严格规范员工的营销和宣传行为。
《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应建立员工网上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合规管理的主要责任,严格精细控制员工的营销宣传准入资格,提高员工的诚信和专业水平。
具体要求如下:员工发布的网络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其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员工应在营销宣传页面的显著位置注明保险机构的全称和个人姓名、证件照片、许可证号等信息。
在人员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聘用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为网上保险业务提供协助的,应当签订聘任或委托协议,并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在执业登记信息系统中对其执业进行登记和管理,以标明其从事网上保险业务的资格,供公众查询。保险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在本公司注册的人员支付佣金和劳动报酬。
同时,《办法》指出,保险机构授权的营销和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页面的链接等。,并指出八条禁令,即:营销和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保险销售,没有保险产品咨询,没有保费试算,没有片面的价格比较和简单的排名,没有投保人的保险计划,没有保险手续,没有保费收取,没有限制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保险。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应在保险宣传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注委托保险机构的全称,并在银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标注网上保险信息披露栏目的查询地址。同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该平台仅用于保险产品的宣传和展示,客户在投保时会自动跳转到xx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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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从30条扩展到106条 互联网保险新规在业内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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