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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纳入银监会监管后,首个金融监管文件正式发布。

近日,国家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监会已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六个方面,要求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缩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保理监管文件: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杠杆率不得超过10倍。根据《通知》,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时,商业保理企业提供的以下服务:保理融资、销售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非商业坏账担保。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保理监管文件: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主要从事商业保理业务,也可以从事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客户信用调查评估和咨询服务。

同时,《通知》还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了限制,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吸收或掩饰公众存款;通过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本地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整合资金;向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借款或变相借款;发放贷款或委托贷款;专门从事或者受托从事与商业保理无关的托收业务和债务托收业务;根据非法的基本交易合同、委托合同、所有权不明确的应收账款、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主张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国家禁止的其他活动。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保理监管文件: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在融资渠道方面,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和再保理等方式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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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对商业保理企业提出了监管要求,具体为:商业保理转让的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总风险资产的50%;以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受让方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应计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性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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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负责监管商业保理业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局),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而言,金融监管局应重点分析商业保理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和风险,评估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关注风险的溢出和交叉感染。要全面、持续地收集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管理和风险信息,清晰、持续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要求企业定期提交报告材料,包括财务会计、统计报表、业务管理资料等材料。金融监管部门应将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与风险监管的要求结合起来,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加大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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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通知》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以下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单项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单项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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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风险监管的需要,金融监管局可以采取窗口指导、增加信息报送频率、督促自查、做好风险提示和通知、开展监管面谈、现场检查等常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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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分类处置作为一个监管部门,《通知》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继续通过信息比对、现场走访、受理信访等方式,对辖区内商业保理企业的数量和风险基础进行检查,并根据经营风险和违法情况将其分为正常经营、异常经营和违法经营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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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正常经营是指企业依法经营。各金融监管局应根据注册地对正常经营的保理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所需信息进行审核。接受并配合监管、注册地有营业场所、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或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系统的企业,金融监管机构应在报送银监会审查后分批、分次公布,并纳入监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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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指经营异常的企业,如失去联系、空壳牌。其中,流失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联系;无法在企业注册地实地调查;虽然你可以联系企业的员工,但他们不知道也不能联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提交月度报告。空空壳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上一年度年报显示无经营;最近6个月的月度监管报告显示无操作;最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最近6个月没有社保缴费记录。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保理监管文件: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金融监督局要督促整顿不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的企业。异常经营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以列入监管名单;拒不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金融监督局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单,说服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保理监管文件: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此外,非法经营是指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整改验收合格的,可列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金融监督局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取缔,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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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保理的监管责任,通知指出,银监会负责制定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操作和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督局具体负责统一集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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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新设立的审批和行政处罚外,金融监督局可以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建立专职监督员制度,专职监督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被监督对象的数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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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监管部门要推动成立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领导小组。领导为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办公室设在金融监管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场监管、公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税务等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辖区内商业保理行业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确保2020年6月底前完成对现有商业保理企业的清理和规范,并向银监会报告。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保理监管文件: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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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银保监会发布商业保理监管文件: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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