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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国家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中国保监会中介部门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具体要求。

银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相互代理规则  一家险企一年内只能代理一家

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是保险代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根据通知,保险公司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应由法人机构报银监会批准,分支机构应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开展相互代理业务。保险公司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向其法人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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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后30日内通过银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保险代理业务报告。许可证在2019年10月1日前到期的保险公司,应向首次取得许可证的银监局申请换发许可证。对于2019年10月1日后执照到期的保险公司,其法人机构应向银监会申请换发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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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只能代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只能代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是保险集团中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业务,可能会有多个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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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强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豹建办发[2019]179号)实施后,《银行业保险代理行政许可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同时废止。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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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保险公司相互代理规则在《通知》中并不是第一次提出,而是在原有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更新。相互代理,也称为交叉销售,是保险业整合和共享资源的重要方式。它最初在保险集团内部实施,有利于提高保险集团公司的集约化管理,增加保费收入。2010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通知》,指出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不能仅限于集团公司。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是特殊的,应引起注意。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控制责任明确、财务会计和资本流动清晰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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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2016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不仅明确了银行业保险兼业代理的保险代理业务,也明确了拟开展相互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管理办法,这也是完善和更新该通知的基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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