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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银监局)一口气披露了四张票。其中,农行深圳分行(601288)、广发银行、上海银行(601229)、伟忠银行共被罚款4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4.68万元。
据悉,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因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履行职责、对个人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非法转移问题资产被罚款13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经营性房地产贷款被借款人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个人消费贷款资金和信用卡透支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被罚款80万元。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因挪用贷款资金转存存单质押贷款被没收违法所得5.58万元,罚款50万元。
然而,伟忠银行因非法所得29.1万元被深圳银监局没收,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记者发现,深圳银监局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变更未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或者出借营业执照的;
(五)未经批准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或者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八)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考试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声明、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深圳银保监局连发4张罚单 四家银行合计被罚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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