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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进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化的发展,保险公司对保险外汇业务资金的便利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充分调查市场主体需求、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分散化,完善保险外汇管理。
《关于取消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结汇审批的通知》坚持实际需要的原则,取消了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结汇审批,提高了保险机构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按照会展业三原则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查,规范外汇保险业务管理。主要有三个内容:
一是取消保险公司资金结算审批,实行自愿结算制度。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在金融机构结算外汇资金和境外上市筹集的外汇资金,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允许保险中介机构收取和支付保险赔款,用于结汇或购汇。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或者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赔款接收人出具结算委托书的前提下,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收付汇保险下的赔款资金结算业务,提高跨境保险收付汇业务的人民币支付效率。
第三,完善外汇保险业务的事后监管。完善保险机构报告负面事件等合规要求,确保外汇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关于允许保险中介收取和支付外汇结算补偿资金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已经走出去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跨境保险业务服务。在对市场主体的调查中,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反映了跨境保险收付款业务的人民币补偿效率。例如,海上和海上旅行业务突发,保险中介机构不允许收取和支付保险项下的赔偿资金,这将不会直接向投保人支付人民币,影响了救援时限。通过放开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赔款的结算要求,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主动报告负面事件的新管理模式是《通知》增加了保险机构主动报告负面事件的管理模式。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连续两年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资格而未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已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的接管公告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或者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生或者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提交说明函。当地分支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停止受理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同时,为确保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结售汇等方面的合规性。,通知要求地方分行对上述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据悉,该通知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金及境外上市募集的结汇计划或保险收付汇业务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如果原第4条和第30条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国家外汇局“松绑”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 改“审批”为“意愿结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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