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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批复》,说明保险公司投资合格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时,如何评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最低资本,并编制偿付能力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条例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其中,风险敞口是其账面价值;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基本风险系数为0.20,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基本风险系数为0.2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的非定期资本债券投资银行的文件是中国保监会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保险基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俗称永久债券)。其中,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非定期资本债券应按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非定期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非定期资本债券的发行人,《通知》提出了四个具体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定;二是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1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三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四是长期信用评级为aaa或相当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aaa。
据业内人士介绍,对于保险机构来说,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特别是近年来,保险公司大力推广长期担保产品,长期负债不断加长,增加了长期资产配置的需求。允许保险基金投资银行永久债券,将增加保险基金的长期可投资资产,减少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错配。对银行而言,放宽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将有助于扩大永久债券投资者的范围,并为银行资本工具引入增量资金,从而缓解发行永久债券的问题。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险企投资银行永续债问题 银保监会解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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