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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亲眼所见不一定是真的!
43人显然在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购买理财产品(600015),但被告知与华夏银行无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万元!丁存英是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之一。
2018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丁存英不服海淀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补正,决定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应当首先承担过错程度20%以内的赔偿责任。
账户经理非法吸收了5000多万英镑的公众存款。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沈在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担任个人账户经理期间,私自将华夏银行未出售的理财产品出售给邵某、丁存瑛等43位投资者,帮助、张通过北京育宜里、房改带改造等项目筹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万元。
在维护公主坟支行投资者权益的过程中,公主坟支行告知投资者,他们不购买由其发行的金融产品。
2015年12月19日,沈被捕并被绳之以法,部分赃款被退回。
丁存英说,作为公主坟支行的客户,她通过金融业务部经理沈在公主坟支行购买金融产品。她认为华夏银行故意误导客户购买其非法销售的理财产品。丁存英认为,因沈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主坟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称其不同意丁的主张。据该行介绍,沈是华夏银行个人账户经理,于2014年9月辞职。在他的任期内,他私下出售非银行产品,这是一种个人行为和非工作行为。而且,丁存英有他自己的过错,即使有损失,也与公主坟支行没有因果关系。
二审将银行改为先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民事判决,海淀法院认为丁存英要求赔偿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本息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丁存英的请求。
丁存英不服海淀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在丁存英购买资本金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丁存英认为,公主坟支行的账户经理在华夏银行营业场所公开销售非法理财产品长达一年。华夏银行不仅不禁止飞钞行为,还重复同样的错误,继续飞钞,故意误导客户购买他们非法出售的理财产品,给包括她在内的43人造成了超过5000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在这方面,华夏银行犯了严重的错误,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认为,沈推荐并出售1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是一种个人私下出售的行为,不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公主坟支行对丁存英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管理缺失和管理过错。丁存英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的金额无法确定,丁存英有自己的过错。即使有任何损失,也与公主坟支行没有因果关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理性判断性,这就要求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要有高度的信任。这种信任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内部自律机制,这可以使商业银行承担多层次、多类型的义务,以客户信任为前提,为客户利益服务。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了上述规则,那么它就是有过错的。
本案中,沈在公主坟支行担任客户经理时,销售我行理财产品xx基金的方式与私下销售非银行理财产品亿美元基金的方式基本相同,导致两类产品的差异缩小,客观上为沈销售非银行理财产品亿美元基金提供了条件。
此外,根据公主坟支行提供的内部管理文件,本行可以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规避员工私下销售行为带来的风险,但本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沈的私下销售行为,公主坟支行内部管理违反审慎管理规则,存在过错。
其次,沈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和公主坟支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丁存英的投资损失。如果公主坟支行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可以避免沈的私募基金行为,因此公主坟支行的上述过错行为与丁存英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此外,根据丁存英在本案中的损失及生效的刑事判决,沈被判退还本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公主坟支行和沈的过错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此后,公主坟支行可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向申索赔。
综上所述,经一审认定,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不存在过错,不存在侵权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什么?43人在华夏银行竟然买了个“假产品”!涉及资金50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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