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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我们提高政治地位,牢牢把握国家农业支持体系的政策取向;稳步扩大经营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的作用;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完善农业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分级落实农业责任。

四部门就农业信贷担保发通知:合力做大业务规模  突出支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

目前,全国农业支持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业务规模加快。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务发展不平衡,服务对象不准确,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四部门就农业信贷担保发通知:合力做大业务规模  突出支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

对此,《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政策业务范围和标准。省级农业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双重控制规定,服务范围仅限于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整合项目(指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原料、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农产品(000061、诊断库存)、仓储保鲜、销售、初级加工、县域内新的农业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粮食,保障规模限于单户,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只能开展双控业务,加快消化存量双控业务,同时10万元至300万元保单业务的保额不得低于总保额的70%。

四部门就农业信贷担保发通知:合力做大业务规模  突出支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应共同努力扩大业务规模。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型农户和小微农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同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项目进行展期的,允许其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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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以及基层政府的深度合作,以扩大政策性业务规模为核心任务。鼓励省级农业企业扩大对农业中型企业的第一笔贷款业务。按照规定正确履行信贷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免于尽职调查。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农业支持与其他农业支持工具的政策衔接,扩大财政支农的效果。市县政府可以与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共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强化地方政府部门的业务推广和风险源控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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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要求提高担保履约能力,完善银行与承包商的合作机制,严格审查有银行信用记录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嫁给农业保险公司,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要加强保险后的服务和管理,鼓励以各种有效方式及时恢复和处置风险项目,增加补偿项目的回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要充分发挥公司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务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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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应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鼓励省级农业保险公司与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合作,进一步提高银行保险业务的合作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各级农业保险公司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信息系统,结合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技术,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再担保产品设计,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四部门就农业信贷担保发通知:合力做大业务规模  突出支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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