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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显示,天津市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向信托机构借款,但逾期未还,借款人及担保人被诉至法院追债。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5月19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受益人,与国家信托作为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名称为王瑾142号单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规模为9000万元;本信托为交易管理单一基金信托,其目的和管理模式由客户指定。受托人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交易管理的渠道主体,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但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信托基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人为江西冠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冠金公司),贷款金额为9000万元,年利率为8.5%。
同日,作为贷款人的国家信托(甲方)与作为借款人的江西冠金公司(乙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其设立王瑾142单笔基金信托的信托文件,并根据客户意愿,以贷款人的名义向乙方发放人民币基金信托贷款;贷款金额为9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的8.5%。
同一天,国家信托作为债权人(甲方),分别与担保人(乙方)华金公司(天津华金集团有限公司)、郭德公司(天津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民、天津冠金公司、李权公司、江南化纤公司、恒发公司、鹏程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同意对上述《信托借款合同》(主合同)进行担保
根据开心宝的数据,江西冠金公司是郭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华金公司是郭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陈宗民持有华金公司99.99%的股份,王平持有0.01%的股份。判决显示陈宗民和王平是夫妻。
之后,2017年5月25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向国信转账9000万元,国信同日向江西冠金公司贷款9000万元。江西冠金公司向国家信托公司出具了贷款收据。江西冠金公司截至2017年6月20日仅按期支付利息,故江西冠金公司未偿还本息。
因此,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起诉融资人和担保人要求偿还贷款。本案一审中,江西冠金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贷款本金9000万元,并向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支付了相应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在实现相关抵押物和质押股权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等。二审维持原判。
事实上,除了王瑾142单基金信托外,2017年7月28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与国家信托也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名称为王瑾143单基金信托,信托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借款人为江西冠金公司,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最终,王瑾143号也出现了逾期还款难的情况,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也起诉了相关当事人要求还款。
根据《信报》的资料,江西冠金公司曾卷入多起贷款诉讼纠纷,并多次被列为遗嘱执行人和背信遗嘱执行人。该公司的两名法定代表人陈宗民和陈宗海也被法院下令限制消费和高消费。
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是以国有股为主,外资和民营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商业银行。今年早些时候,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正式挂牌。本行计划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持股比例将超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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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借道信托放贷款1.4亿元逾期 天津滨海农商行追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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