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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20年召开。5月19日,记者获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行长尹兴山提交了两项建议:建议在大数据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金融监管力度加大的情况下,加快金融立法进程。
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尹兴山在《关于大数据广泛应用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中指出,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四大不足。
首先,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刑事和行政责任主要是针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民事责任不突出,当事人缺乏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
第二,缺乏主管当局。目前,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来调查、收集证据、制止和惩处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现有的公共管理部门从网络安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干预,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
第三,操作主体缺乏标准化。市场进入是不规则的。运营商可以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只要他们建立了一个平台或应用程序,其中一些是由网络爬虫收集的,而另一些是植入木马通过红包和非法链接收集的。经营实体处于强势地位,强制授权,过度主张权利,收集超出范围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使用信息时缺乏约束,随意使用个人信息作为自己的资源,如个人信用评估。经营者信息保存不到位,没有严格的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甚至出现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牟利的现象。
第四,信息主体保护意识薄弱。缺乏信息自决权意识,在互联网上暴露出大量的个人信息。
对此,尹兴山建议:加快立法进程,通过专门立法,统一公共和私营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经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程序、保密和保护义务,以及不当使用和保护不力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专门机构负责或带头保护个人信息,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有权监督经营实体,并处理违规行为。如果采用牵头负责模式,监管机构应发挥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应依法配合;建立经营实体的操作规范,明确经营实体必须依法收集、使用和保存个人信息,目的明确合法,满足最低和必要的要求,并获得信息实体的明确同意。同时,注重平衡保护,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赋予信息主体保护自己的权利。
尹兴山在另一份提案中指出,在金融监管力度较大的情况下,现行金融法律在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相对薄弱,难以令人震惊。《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订,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十分突出。
首先,新增加的职能缺乏立法支持。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财务管理部门调整了职能,但没有相应的配套立法。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协调监管,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进行了协调监管,对金融业综合统计承担了协调责任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尚未修订,履行上述职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实施手段。
第二,过度惩罚和惩罚严重不匹配。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最高罚款200万元,《反洗钱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最高罚款50万元,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洗钱的单位最高罚款500万元。这种处罚不能对金融违法行为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也不能有效遏制被处罚主体的后续违法行为,难以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威慑作用。
第三,它不能反映新的发展趋势。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成为危机后英美等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也明确提出,央行应承担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责任,但这并没有体现在中国的法律层面;在过去的十年里,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实践中,巴塞尔协议三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和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规定已经实施,但还没有在法律层面得到体现。
对此,尹兴山建议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在修改法律时,加强金融法之间的统筹考虑,全面系统地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在加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建议在修订法律时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订重点;完善过度处罚的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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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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