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中午消息,2020年7月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林山(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山金融公司)、被告周博云等12人集资诈骗,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山金融公司15亿元罚款(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周博云、田京生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万元、800万元;翟中起等10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6年,并处罚金250万元至50万元。

25万余人损失217亿元 善林金融700亿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周伯云、田景升被判无

经审理发现,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云组建成立了被告单位林山金融公司,实际控制了“林山部”企业,先后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了1000多家分支机构,逐步建立了“广群金融”、“山林宝”、“亿宝贷款(幸福银行)”和“林山财富”等同业拆借平台。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林山金融公司通过虚假债权、虚假借款人信息和虚假宣传,承诺年化收益4.5%至18%,并以债权转让的名义向62万多名投资者非法集资736.87亿元。上述非法集资款转入林山金融公司和周博云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其中567.59亿元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息,34.63亿元用于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和购买海外股票,35.39亿元用于林山资产的线下和网上借贷,其余资金用于支付公司的营业费用、员工工资和佣金、公司关联交易等。截至事故发生时,25万多名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总计2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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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林山金融公司、被告周博云等十二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林山金融公司、周博云等人的非法集资活动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以上判决是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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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被告家属和受害人代表在内的200多人出席了一审判决。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涉案资产的追回和损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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