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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赔偿案件,将公众人物与网上借贷平台之间的“恩怨”再次带回了公众的视野。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账号发布消息称,因支持“金中院”而被诉赔偿一案已经结案。法院认为,很难确定在本案的签注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告内容是虚假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参与了集资诈骗罪,因此不支持“中晋系”集资案中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几年前,网上借贷平台邀请名人或公众人物支持和推广他们的情况并不少见。同样,这个平台也有问题,这不是投资者第一次向明星寻求补偿。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p2p金融管理需要市场驱动,所以很多机构在名人代言和广告上投入了大量资金。”
捍卫权利是针对产品代言人的
早在2014年1月,潘晓婷就通过经纪公司认可了“金钟部”的投资理财产品;2016年4月,“中国-山西系列”投资理财产品爆炸,数万投资者被锁定。事件发生后,许多投资者声称在投资前看过潘晓婷代言的广告,一些投资者聚集在潘晓婷的泳池大厅前要求赔偿。一度,捍卫权利是针对明星潘晓婷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赵先生是“中晋部”集资诈骗案的受害人之一,并起诉要求赔偿20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广告视频,称广告中声音、图像和动作的结合向投资者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潘晓婷是专业的金融专家。"我买这个产品是出于对她的信任。"赵先生说。
然而,潘晓婷说,在她发言之前,她检查了相关公司的资质、税收和商标,并履行了她的谨慎义务。
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透露,《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中金代打雷后,潘晓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还全部签注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广告主应当承担责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情况下,才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仅凭赵先生提供的广告视频,难以直接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涉及的广告是虚假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参与了集资诈骗罪。最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支持赵先生的主张。
这不是一个案例。当网上借贷行业蓬勃发展时,许多网上借贷平台都与明星合作,一些明星还使用“首席体验官”、“形象代言人”或持股作为网上借贷平台的平台。
零点研究院院长俞白成告诉《证券报》记者:“2018年,中国互助黄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机构营销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主要是对互助黄金平台进行了限制。第18条规定,机构不得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利用未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未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营销和宣传活动。
理性看待代言行为是必要的
在什么情况下,问题网贷平台之星“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肖伟(601988,诊断股)(港股03988)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广告法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食品、医疗、服装等行业,还适用于食品、医药等行业。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网上贷款理财的性质不同,只要与消费者生活和健康相关的产品是虚假广告,代言人就要承担责任,而互联网,
肖伟说,“网上理财产品或网上贷款理财发布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56条第3款和第62条的规定,发言人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但承担责任的条件仍然是“知道或明知广告是虚假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强调,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但其犯罪主体不是广告代言人。因此,除非广告代言人具有广告主、广告代理人和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否则不会涉及虚假广告罪。如果广告代言人深度参与此类集资诈骗活动,则该代言人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肖萨提醒说,对于普通消费者或投资者来说,明星和公众人物不是“护身符”,所以他们不能盲目信任。一定要睁大眼睛,认真参与。
标题:网贷“爆雷”代言人是否担责? 最新法院判例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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