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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援助像现金贷款一样迅猛增长,并且经常出现混乱,已经被监管机构纳入整改的视野。
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络贷款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款业务。“贷款援助”业务应基于回报。
有多少机构从事贷款业务?恐怕这是个谜。一位第三方机构的负责人表示,除了少数网上借贷业务,更多机构在网下开展业务。根据我们提取的数据,参与贷款援助业务的机构有近1000家,估计网上和网下贷款援助机构有1000多家。
至于对贷款援助业务“回报来源”的理解,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其主要含义不是承担担保承诺、提供资金和向借款人收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贷款援助模式是全面的。该通知主要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允许与不合格机构合作。大多数贷款援助机构不应面临破产。
在监管更加严格的大趋势下,贷款机构未来的出路在哪里?“贷款机构可以利用自身在情景和数据方面的优势,首先筛选出合格的优质客户,然后推荐给合作机构。”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总经理周表示,贷款机构应把这些优势与银行的风险控制体系结合起来,帮助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完善风险控制链,提高风险控制的准确性。
双赢背后隐藏的风险
至于如何界定贷款援助业务,Sack Financial Research Institute认为,贷款援助业务是指贷款援助机构利用自身在客户获取、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方面的优势,向出资者推荐借款人的业务(包括网上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银行、信托等)。)并获得相关的服务费。与借款人向传统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相比,贷款机构可以缩短申请时间,提高通过率,快速获得贷款。
随着网上理财运营成本的上升,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选择了与银行等机构合作的贷款援助模式。一些平台干脆放弃理财业务,主动定位贷款机构,如我来放贷、大巨金融、住房互联网等。
一方面,贷款援助模式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银行机构的业务能力,降低运营成本,是一种双赢模式,因此贷款援助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都在快速增长。另一方面,这种模式背后隐藏着风险。一些业内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贷款机构存在两大风险:一是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导致的操作风险会传导到合作金融机构;二是借款人的利率过高,欺诈宣传、信息安全、暴力催收等。
第二个风险在现金贷款平台尤为明显。因此,《通知》还对贷款援助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不得将信贷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增级服务和背靠背承诺等变相信用增级服务,并要求和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
银行贷款援助模式并不全面
这是否意味着贷款业务已经停止?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宋芳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该通知实际上主要是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允许与不合格机构合作,也不会出现大部分贷款机构面临破产的情况。
他指出,在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业务标准和风险控制模式必须由银行与贷款机构协商。虽然小企业由系统自动批准,但自动批准的标准由银行设定。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机构进行了风险识别,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外包了核心风险控制环节。根据银行的风险控制原则,它肯定会有自己的标准和模式,银行仍然会做独立审批。“目前,市场上有不少与银行合作的贷款机构是合格的。例如,网上银行和网上小额贷款在流量上有优势,但它们不能吸收和储存、注册资本等。与传统大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贷款援助业务是正常的,两者优势互补,”宋芳说。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影响是肯定的,但绝不是贷款援助业务一刀切的做法”,如“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增级服务和背靠背承诺等变相的信用增级服务”,“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应借款人要求收取利息和费用”。目前没有担保,合作机构不能收取利息和费用,这将对贷款援助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可以通过调整合同操作来解决。
贷款援助业务今后将进一步规范
事实上,对贷款援助业务的监管并不是在一开始。今年8月,网上发布了《关于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贷款人应设立联合贷款合作机构,作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持有金融许可证,允许经营贷款业务。”虽然主体是联合贷款,但业内许多人认为它是针对贷款援助的模式。
未来贷款援助业务监管将进一步推进,业内许多人持积极态度。周韩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贷款援助模式的初衷是将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许可证持有者的金融资源与具有数据、流量和客户优势的机构结合起来,提高贷款效率,实现优势互补。”下一步的调整可能主要是“修正”和规范贷款援助模式的回报来源,例如在资格、风险提供、客户筛选标准和合作范围等方面
“对贷款机构的监管主要是由于相关业务的高利率、非法的收款方式以及风险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扩散。目前,监管部门针对这些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年利率不得超过36%,不得采用暴力催收,不得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将其核心业务外包给不合格的贷款机构等。”对于如何进一步发展贷款机构,周认为,从业人员还应自觉优化操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和借款人准入,做好事前评估、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此外,要加强信息披露,特别是向借款人全面披露真实利率水平;履行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义务,提高其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意识。
标题:监管盯上助贷乱象 上千家机构面临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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