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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爽
11月13日,财新发布了关于新联成立的报告,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不是新闻。早在今年6月,就有消息传出,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筹备了此次字母协会。
财新的报告增加了一些细节:
就名字而言,新联不会是最终的名字,而只是一个代理人;
在功能方面,新联将在特许金融机构之外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
牵头单位方面,年底新联获批建设,由央行牵头的黄金互助协会牵头筹备;
股东方面,8家个人征信业务筹备机构(以下简称8家机构)与新联筹备组签署了初步持股协议,各占8%的股份;持股后,八家机构的名称将不再享有信贷或信用;百度、京东、宜信等公司有望入股;拥有独特数据源的公司,如三大移动运营商和国家电网,也有望获得份额;
就个人信用信息许可而言,业内人士表示,它们可以分为两类:综合类(A类)和专业类(B类),而八家机构可能会错过任何许可,只能作为数据服务提供商存在
就客户而言,他们可以向银行或银行以外的机构提供服务;
就更新频率而言,新联第一步实现数据每日更新,第二步实现实时更新;
这份报告能在六个月后引发热烈讨论的原因在于另一个热门话题,现金贷款。人们认识到,没有一个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就不可能有效地识别借款人的长期贷款和信用信息,也就没有从业者、监管者甚至金融消费者、现金贷款甚至金融发展的可靠基础。
但是,新联能完成这个使命吗?恐怕至少需要仔细评估三个方面:定位、车牌和法律法规。
一、定位:为谁服务?
根据公开信息和财新的报告,新联致力于纳入中央银行信用信息中心无法覆盖的个人金融信用数据。数据来源将是200多家在线贷款公司、8000多家县级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财新网援引信用信息管理局局长万存志的话说,央行最初的想法是根据个人征信机构的业务范围对其进行分类和监管;持牌金融机构的信息由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中心收集,新成立的综合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收集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信用信息,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两者都可以为银行或银行以外的机构提供服务。
问题是,如果新联只能收集非持牌机构客户的信用信息,而不能收集银行等持牌机构客户的信用信息,向银行提供服务是否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新联的数据提供商是否愿意在没有获得银行数据的情况下向银行提供其客户的信用信息?
此类非授权机构可能会要求客户自行提交央行的信用报告(主要记录信息主体与银行等授权机构之间的信用交易记录),但这不是实时的,新联致力于成为实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平台。如果是,这是否意味着银行和其他持牌机构可以从新联获得个人实时信用信息,而完全不需要提供自己客户的信用信息?
如果我们认为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那么上述问题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话题:如何看待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界限?
事实上,这个界限非常模糊。从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的构成来看,它不仅包括网上贷款平台等非特许机构,还包括银行甚至证券公司等特许金融机构。
实际上,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客户基础正在下降,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不仅为那些没有银行服务或服务质量差的人提供服务。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网络金融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他们是否有信用卡的信息。
从借贷的本质来看,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向借款人提供信贷和杠杆,但互联网金融的很大一部分是在线私人借贷。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的职能监管原则,传统金融和网络金融只要业务性质相同,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在信用报告中,两者也应该整合。
此外,这还涉及到信用社能否实现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的初衷,降低社会风险控制的成本。如果特许和非特许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没有被打破,贷款人仍将无法有效识别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联与央行信贷信息中心之间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特许机构与非特许机构之间应安排信贷信息共享,并应建立数据报告标准,否则中国信贷服务生态中可能会出现另一个数据孤岛。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按照万存志在上一篇文章中定义的信用报告范围来共享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即信用报告只与金融相关,那么目前金融监管的趋势是所有金融业务都必须获得经营许可,这意味着新联收集非许可金融机构持有的个人信用信息的目标非常尴尬。
2.执照:你有什么权力?
(一)不予许可的理由
如果信用合作社只是为了在被许可的机构之外进行信用报告而设立的,它能否实现其使命取决于行政监督的许可。
2013年,央行发布了《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国个人信用信息是许可的,申请个人信用信息许可的机构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
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信用信息业务准备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信用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信用信息中心有限公司、鹏远信用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程心信用信息有限公司、中国志诚信用信息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岛信用信息有限公司做好个人信用信息业务准备,准备时间为6个月。
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颁发个人信用许可证。
4月21日,央行信贷信息管理局局长万存智在个人信息保护与信用信息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目前8家机构都不具备资格,如果不符合监管标准,就不能发放许可证。
万存志将八大机构的共性问题归纳为三个方面:
1.每个公司都想依靠互联网来追求自己业务的闭环,这就客观上割裂了市场的信息链,每个公司的信息覆盖面都是有限的,因为信息不够广泛和全面,导致产品的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我们从事信用报告的信息共享,现在我们准备开业不利于信息共享。
2.由某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创立,在业务或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第三方信用报告的独立性,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
3.我对信用报告的基本概念和规则了解不够,也不遵守。在没有信用登记的情况下,以及在数据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其有限的信息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评分,并在外部使用。存在滥用信息的问题。
央行副行长陈在会议开幕致辞中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市场准入应坚持三项基本原则:1 .第三方信用信息的独立性;2.征信活动的合法性是政治上正确,体现社会公平正义;3.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原则。
财新网报道称,今年8月初,央行信贷信息管理局围绕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第三方股东的独立性,对8家机构进行了三年筹建以来最严格、最全面的现场检查。财新网援引信访局一位人士的话说,材料仍在整理中,最终结论尚未出来。
(二)独立第三方作为进入壁垒
关于数据源的合法性,作者很难从公司外部做出判断。在第三方独立性问题上,目前上述八家机构中只有中智成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信贷业务,也就是说只有他们在业务上有这样的第三方独立性。
一些专家认为,独立第三方不应作为征信机构的前置条件,而是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信用机构需要信用数据。每个人都是竞争对手。如果你想收集别人的数据,他们不能给你。在自由市场环境中,信贷机构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并不是一个禁忌,但它们在商业模式中根本做不到。北京大数据研究所金融大数据研究中心专家、前央行信贷信息中心高级顾问李明表示。
纵观美国三大个人信用报告机构的财务报告,也有金融机构。环联的控股股东是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 Group),一家在美国拥有各种信贷业务的金融巨头(fintech Frontline注:根据环联2016年年报,高盛拥有其30.3%的投票权和经济利益分享权,根据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环联被视为由高盛控制)。
或许市场也会选择非独立第三方的信用报告机构。
但从陈、、万存之的陈述来看,独立第三方似乎已成为中国信贷信息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这与8家机构尚未获得牌照,央行又新设了一家银行有关。
万存智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共性与个性》中说:
无论是市场主体的要求还是政府监管的要求,坚持独立的第三方信用报告,有效防止信用报告活动中的利益冲突,都是国际公认的信用准则。这里的第三方是指信贷交易双方以外的一方。独立第三人,其独立性是相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它在业务上是独立的,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信用报告机构,它不能从事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同的业务。世界银行在研究了世界上的信用报告国家后得出结论,世界上没有一个信用报告机构是由一个金融机构或一个企业集团单独创立的。
第二,公司治理结构是独立的,即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征信机构必须在股权结构、人事安排、财务会计和经营决策等方面独立于其发起人和股东,以防止个别大股东直接或间接干预和控制征信机构。
第三,关系是独立的,即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负责人与保荐人、大股东、主要信息提供者和主要信息使用者之间不存在渗透到自然人的委托或委派关系。这可以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用报告机构团队的专业性,从而保证专业人员做专业的事情。
中央银行信用信息中心是中央银行直属的事业单位,上海信用信息中心是由中央银行信用信息中心控制的有限公司。中央银行不从事贷款业务,也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某个企业集团。也许中央银行和中央银行信贷信息中心的治理结构是独立的,但这两个单位是否相互独立?他们的负责人将由中央银行任命或指派吗?
如果信贷监管部门认为中央银行的信贷中心和上海信贷信息不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独立性,因此不向它们发放个人信贷许可证,新联有资格吗?
(3)上海信贷成败的神话,信贷数据从何而来
除了隐含的独立第三方,新联的标签明确披露了其对非许可金融机构信用报告的承诺。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8月31日,央行信用信息中心覆盖9.3亿人,其中仅有4.6亿人有信用记录。就准入机构而言,他们主要是进入银行等特许金融机构。
万存志有没有写一篇特别的文章来回应新批准个人征信机构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中心不能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吗?。他表示,由于会计基础、管理制度、技术支持以及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专业团队等长期因素,上述第二和第三方面的个人债务活动(fintech Frontline Note:分别指未获得许可的金融机构和公共机构)现在或将来都无法完全涵盖。因此,在信用中心之外,我们需要培养新的力量来补充它。
然而,央行并没有未能培养出新的力量来探索无执照机构的信贷报告。1999年7月,上海信用信息有限公司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从事个人信用信息业务的机构。2009年,央行信贷信息中心正式成为上海信贷信息的控股股东。2013年,受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中心委托,上海征信所开发的nfcs网络金融信用信息系统正式上线。主要收集全国互联网金融和非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如点对点贷款、小额信贷、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并为合作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服务。
换句话说,即将成立的信用社事实上与上海征信所提供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高度一致。就独立性而言,上海的信誉也是非同寻常的。
然而,财新的文章“不可能的信用合作社”有一个副标题叫做nfcs课程,称其查询量远远低于预期,这证实了这一模式的失败。它还援引业内人士和一位接近央行信贷中心的人士的话说,如果启动上海信贷,将不会有任何信用合作社,而且NFC用户很少,数据质量非常差。问题在于:第一,上海信用体系相对落后,不适合对接共同基金。第二,它仍然是行政思维,这是关键。
根据上海市信用信息披露,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全国信用社共有签约机构1091家,其中自然人3731万人,有贷款记录的自然人1576万人;累计贷款账户总数7078万,累计贷款金额5672亿元,累计成功入库记录9.6亿条;在本月,平均每日查询请求为177,000,平均搜索率为63.1%。
财新援引网上借贷平台人士的话说,任何现金借贷平台的日申请量都达到了50万。财新认为,上海信贷的日均查询量远低于预期,这证实了这一尝试的失败。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央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日均查询次数为376万次,按照财新的逻辑,无法满足现金贷款平台的需求。根据每日平均查询次数,很难得出上海信贷失败、央行信贷中心成功的结论。
如果我们接受财新中央银行的信贷中心是成功的结论,然后往下看,财新援引信贷行业人士的话说,中央银行建立了一个信贷中心,迫使银行共享客户信息,这是成功的,因为当时中央银行对银行业有管辖权,银行必须交换它,所以上海信贷NFS平台无法复制这一成功。
那么新联和上海信贷有什么区别呢?我们能复制央行信贷信息中心的成功吗?
目前,新联与上海信贷的区别如下:
1.信用合作社由互助黄金协会领导,该协会有一些未经许可的金融机构成员。
2.新联的八家机构已经入股。
关于第一点,新联和上海信贷信息一样,对共同基金机构没有管辖权。在血缘或行政强制的基础上,上海信贷由中央银行控制,而互联网金融协会甚至在行政上与中央银行脱钩,只是一个行业自律协会。
在会员数量方面,2017年3月,互助黄金协会公布了第一批会员名单,共有408名会员,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以及互联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机构。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根据零一数据,截至2017年10月底,中国正常运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达到1564个。尽管这408家会员机构都是p2p在线借贷平台,但覆盖率只有26%。
相比之下,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全国黄金协会共有1,091家签约机构,远远超过了黄金互助协会的成员数量。
要求会员报告客户信用数据可能很困难。除了互助黄金协会的成员之外,我们如何才能将我们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没有执照的机构?目前,我们还没有听到黄金互助协会将大规模扩大无执照机构成员的消息。恐怕我只能靠个人信用许可了。
关于第二点,持股能解决数据来源问题吗?芝麻信用会因为其8%的股份而交出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
如果我们不依靠8个机构,我们已经提到了共同基金协会成员人数不够的问题。
此外,给予八家机构相同持股比例的做法也值得考虑。在这八家机构中,只有中智诚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贷款业务,这意味着只有中智诚没有自己的信用数据。这可能导致这八个机构分享信息的不同意愿。
财新援引接近央行信贷信息中心的人士的话说,上海信贷信息的关键问题是行政思维。新联能通过引入市场导向型股东来摆脱行政思维吗?新联高管将由央行任命吗?
第三,法律法规:顶层设计
即使在新联诞生的时候,它也获得了个人信用许可,对没有获得许可的金融机构没有管辖权,因此这些机构很难报告数据。恐怕消除障碍的唯一办法是出台法律法规,强制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向征信机构报告这个数字。
我们不妨在这里参考一下国外的经验。
(1)印度
印度在这方面可以借鉴。10月4日,印度储备银行(rbi)发布了p2p监管指南,该指南是根据《印度储备银行法》编制的。上述指引明确指出,印度的p2p借贷平台业务应获得许可,申请非银行金融公司P2P平台许可的公司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成为所有信用信息公司的成员/会员,并向这些公司提交数据(包括历史数据)。
该监管指南要求申请p2p许可证的公司:
保存信用信息(与平台上借款人的交易相关),每月更新一次(或更短,取决于p2p与信用信息公司之间的协议);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获得相关参与者的同意以获取其信用信息。
这里只讨论p2p在线借贷平台。与印度明显不同的是,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监管,银监会实施的是备案制度,而不是许可证制度。它是一个典型的无执照机构,拥有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从理论上讲,它是新联的重点收藏对象。为实现网上金融信用报告的目标,银监会应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监管政策,要求p2p网上贷款平台向其提交数据。
(2)日本
日本有三大信用信息机构(中投、jicc和肯德基),其中中投由《贷款行业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指定,jicc由《贷款行业法》指定。
(3)韩国
韩国前国家银行协会是一个指定的信息收集机构,根据《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法》(1995年实施)收集个人信用使用情况。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向kfb报告个人信用信息。
四.结论
综上所述,新联及相关方需要认真考虑以下问题:
1.就定位而言,
如果信用合作社只收集信用信息,而不收集有执照的金融机构的信息,而中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是所有金融业务都应该有执照,那么信用合作社就不能采用吗?
新联会与中央银行信贷信息中心和上海信贷数据中心沟通吗?
如果没有,中国还有另一个数据岛吗?
2.就车牌而言,
为什么不向上海信用信息发布个人信用许可?
如果以独立第三方作为获得个人信用许可的前提条件,新联是否满足这一条件?
IFLA将如何运作?高级管理团队是如何形成的?
如果信用合作社获得许可,它能否履行其在获得许可的金融机构之外覆盖信用信息的使命?
中央银行是征信业的监管机构。如民间解释所解释的那样,如果信用合作社由中央银行批准并由共同基金协会领导,中国还会允许(其他)私人信用报告机构存在吗?据笔者了解,除8家机构外,已有100多家机构申请了个人征信许可证,其中相当一部分符合独立第三方和其他征信行业的监管要求。信出来后,这些机构如何管理自己?我还能拿到牌照吗?如果它不可用,它会被停用吗?
加入信用社后,这八家机构与经营类似业务的其他机构的身份有何不同?如果我们不许可8家公司,但许可信用合作社,并允许8家机构在信用合作社中持股,这是否实际上承认了8家公司作为合规信用报告机构的地位?
如果八个机构不能作为信用报告机构存在,即使它们的名字不能包含信用报告或信用这个词,它们还能提供什么样的数据服务?信用报告有什么不同?
3.在法律法规方面,
如果我们想帮助信用合作社完成它的使命,我们应该立法强制拥有信用信息的机构向它提交数据吗?
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可能的办法是将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中心改革为公司,以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解决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会计基础、管理制度、技术支持和专业团队等长期因素,向其发放个人信用信息许可证,并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报告所有与贷款偿还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如果是这样,新联是一个额外的故事。
或者,为了保持适度竞争,向改革后的中央银行信贷信息中心和信贷联盟发放许可证,并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报告与贷款偿还有关的所有个人信贷信息。
但是,《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当由专业运营机构建设、运营和维护。运营机构不是为了盈利。根据这一规定,中央银行信用信息中心作为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营机构,不能转变为营利性公司。
或者,是否有另一种解决办法:学习美国的做法,不发放个人信用许可证,列出征信行业的黑名单做法,制定公平征信法等法律,并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但是,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对个人信用报告实行许可证制度。
或许,我们可以将注意力转向上海信用评级,给予许可,并立法要求信用机构向其提交信用信息。为了适度竞争,它还向新联或其他机构发放许可证。在适当的时候,将它们与中央银行信贷信息中心的数据连接起来,并向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开放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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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专栏】拆解“信联”:要完成使命,这三方面不应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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