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41字,读完约2分钟
2017年9月12日,电子租赁案的一审在北京宣判。26人因集资诈骗被判刑,公司被罚款19亿英镑。主犯丁宁被判处无期徒刑,罚款1亿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告被告单位安徽禹城控股集团、禹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单位丁宁、丁典、张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集资诈骗罪和走私贵金属罪被判处罚金18.03亿元;安徽禹城控股集团因集资诈骗被罚款1亿元;丁宁犯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跨境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款;丁典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7000万元。与此同时,张敏等24人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金属罪和越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安徽禹城控股集团和禹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在不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格的前提下,通过了“电子租赁宝”和“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行虚假融资租赁债务项目和个人债务项目,打包成一批理财产品出售,并以偿债承诺为诱饵向公众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募集资金被用于返还募集资金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费用,或者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挥霍,导致大部分募集资金流失。此外,法院还查明了禹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丁宁犯有走私贵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跨境犯罪的事实。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一些资金,购买公司股票,房地产,汽车,黄金产品,玉器和其他财产已被收回。目前,追回和追回损失的工作仍在进行中,追回的资产将移交给执行机构,并最终按比例返还给筹资参与者。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宁、丁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志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及丁宁、丁典、张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全国许多地方的集资参与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体制,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根据两被告及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标题:e租宝案涉案公司被罚19亿,主犯丁宁被判无期徒刑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12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