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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恢复工作、恢复生产健康发展。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在COVID-19应对肺炎期间恢复工作、恢复生产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补贴、免租金、税收调整、融资等14项全面帮助中小企业恢复工作、恢复生产的优惠政策。
具体如下:
(一)对复工和恢复生产给予补贴。2020年3月底前,2019年设立5000万元补贴基金,对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且低于起征点的生活服务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补贴,加快恢复生产,全面恢复正常经营,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二)租金核减。2020年3月底前在我市租住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交6个月租金。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批准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费用将适当降低。
(四)降低税收定额。当2020年的税收配额获得批准后,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服务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配额应适当降低。
(五)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中小企业的款项。优先清还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中小企业账户,有条件的全部清还。
(6)加强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农业、再融资、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三农”、扶贫信贷总量不低于2019年。
(七)实施展期贷款。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服务类中小企业,如果现有贷款在2020年上半年到期后确实难以偿还,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发放贷款,发放期限不少于3个月。还鼓励银行适当降低利率,降低逾期利息。
(八)加大贷款利息补贴力度。对2020年3月底前已复工并恢复生产的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2020年1月至6月底办理的新增贷款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6个月,单户贴息不超过30万元。
(九)降低融资担保费。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收取1%的新增贷款担保费。
(十)支持农牧业重点产业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农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支持办法》(鄂府发〔2019〕76号),积极培育绒山羊、细毛羊、肉牛、水果、蔬菜、杂粮等重点产业,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民转变方式、调整结构、实施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产业振兴。
(十一)解决春耕和农产品销售问题。从2020年1月至4月底,农业流通企业购买2020年春耕所需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产品的新增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6个月的贴息。%;从2020年1月至6月底,新增贷款用于农产品流通企业购买玉米、向日葵、蔬菜等。在本市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6个月的补贴。
(十二)加快返还失业保险金。按照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及时退还已复工、复产、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的失业保险金;加快对有望恢复的企业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退还手续,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十三)支持企业吸纳就业。从2020年1月至3月底,新的重点群体,如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困难家庭、农牧民将被企业录用,他们将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重点群体到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每家机构一次性奖励100元。
(十四)增加培训费补贴。对于在疫情期间免费组织员工参加网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小企业,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的,将根据其实际培训费用享受相应补贴。
同时,《意见》要求中央和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落到实处,服务保障能力要不断提高。
标题:给补贴 免租金 调税额 帮融资鄂尔多斯出台14条“硬”政策帮扶中小微企业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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