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领导、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密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政府主导为重点。 以深化企业主体地位为基础,以更好地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完善制度和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合力,为促进生态环境的根本改善和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落实党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同等责任。
——坚持多党执政。明确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完善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的市场行为,加强环境治理的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坚持依法执政。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和机制的缺陷。
(3)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制、企业责任制、国家行动制、监督制、市场制、信用制、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落实各种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明确、决策科学、执行力强、激励有效、多方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是完善环境治理领导责任制
(四)完善中央政府工作机制,全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的总体规划,提出了总体目标和重大战略措施。制定并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省委、省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环境治理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组织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监管执法、市场监管、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5)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并实施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责划分改革方案。除了国家、主要区域流域、跨区域和国际合作等重大环境治理问题外,地方财政主要负责环境治理支出。根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时,应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六)开展目标评估。注重环境质量的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土地空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每个地区都可以设定现实而有特色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估体系,整合相关专项评估,推进环境治理。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制度。围绕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日常监管,强化专项监管,严格监管整改。进一步完善调查、分配、核实、访谈和专项检查的“五步走法”,加强监督和协助,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完善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旧区别、平稳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证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9)促进生产服务的绿色化。从源头上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淘汰落后生产技术。积极实践绿色生产模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实施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十)提高污染控制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应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控制效果和监控数据造假。
(十一)环境治理信息的披露。污水处理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网站等渠道,依法披露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实施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和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方式向社会开放。
第四,完善国家环境治理行动体系
(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曝光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环境突发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引导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三)发挥各种社会团体的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和商会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书籍,在学校、家庭、社区、工厂和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开发和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保责任,逐步改变落后的生活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和绿色消费。
V.完善环境治理监督体系
(十五)完善监管体系。整合相关部门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面的职责和队伍,统一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完成省级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督和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环境监管模式。推进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的联合防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以召开会议、座谈会、大型活动等为由,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限制企业生产。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要调整和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及生态环境案件的受理范围和审判程序。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管理”的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十七)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陆海一体、天地一体、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的全覆盖。实施“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环境质量预测和预警的实现,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的台账、网络和窗口。加大监控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应用力度,促进监控设备的准确、快速、便携化发展。
第六,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八)建设规范开放的市场。进一步推进“分销服务”改革,打破地区和行业壁垒,平等对待各类企业,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竞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九)加强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加强重点环保技术产品的自主创新,推进首(套)项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示范和应用,加快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业化、精品化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环保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走出去。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综合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综合环境管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制度治理,实行绩效工资。对于工业污染土地,鼓励“环境恢复+开发建设”模式。
(二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取向,建立和完善“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根据处理成本补偿和合理利润的原则,完善和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完善差别电价政策。
七、完善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二)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中的政府失信记录,包括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职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等信息,并在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进行收集,逐步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开。
(二十三)搞好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将环境违法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完善环境治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法律法规。鼓励合格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提高环境保护标准。根据国家和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产品环境保护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完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衔接,完善标准实施的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发展各种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体系。
(二十六)加强财政和税收支持。建立和完善规范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投入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二十七)完善金融支持。建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研究建立高环境风险地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排污权交易抵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设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发展,进一步细化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强整体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应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标题:中办国办印发《指导意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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