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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豹建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运行。
据悉,《补充规定》主要分为三大内容:严格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管理,做好融资性担保名称的规范化管理,补充《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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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严格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许可管理对机构影响最大。据《国家商报》记者介绍,这一部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不得未经批准或变相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对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并妥善解决现有业务。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提供者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现有库存业务应当妥善结算。
三是如需开展相关业务,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最后,对于违规经营、严重侵犯消费者(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并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相关信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监会表示,《补充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坚持严格监管,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不会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将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级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许可证管理,妥善解决无证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运行,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
标题:银保监会印发融资担保监管补充规定:汽车经销商等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汽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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