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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蚌埠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蚌埠监管分局)对尚辉银行蚌埠分行及其四家支行进行了五次罚款,对分行罚款50万元,并对四名责任人进行了警告行政处罚。
其中,尚辉银行蚌埠分行在贷款发放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持续监控借款人账户的进出,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被蚌埠市监管分局罚款50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9年7月1日。同时,尚辉银行蚌埠怀远支行行长及主账户经理、尚辉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行长及主账户经理均被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四位责任人主要违法违规的事实是,在贷款发放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持续监控借款人账户的使用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蚌埠市监管分局对尚辉银行蚌埠分行实施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资格审查即被任命;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蚌埠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仅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被取消任职资格,直至终身,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银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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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被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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