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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氏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宣判,该案多年前曾震惊全国。根据法院判决,飞轮海集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通过资产处置偿还了所有非法集资,并自首。【/h/】截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双龙公司已募集到本案涉及的全部募集资金本金共计24.1566亿元,自愿将募集资金共计22.9882亿元返还给募集参与人,未缴募集资金共计1.1685亿元。 原因是从2015年11月到2017年年中,中国的一线和二线城市都大幅上涨,武汉的整体房价大幅上涨。据新华社报道,武汉市政府副秘书长方杰表示,经过司法审计,飞轮海集团的资产负债率达到111.83%。经过几轮谈判,处置阶层最终引入上海阳光城(000671)集团接管,并以125%的溢价以37.63亿元出售了飞轮海集团的一处未完成房产。 在一审和二审终审判决中,飞轮海国际(控股)集团前总裁李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25名被告也被判处大约2至3年徒刑,他们都被判缓刑。 判决全文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氏集团非法吸储43亿一案判了!因武汉房价大涨已全部返还……

关于刑事事项的书面决定

(2018) E 01处罚第1456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18号华士儒商花园甲座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

辩护人刘玲,湖北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华,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学历,中国飞轮海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飞轮海房地产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武汉市江汉区。他于2015年11月27日被捕,2016年11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1日被捕。2018年9月7日,他被保释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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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学历,中国飞轮海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武汉市黄陂区。他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捕,2016年5月13日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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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叶泽明,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国飞轮海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在武汉市江汉区。他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捕,2016年5月28日被保释,2016年10月25日被检察院保释,2017年10月25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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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沈俊勋,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学历,武汉财富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注册地为武汉市汉阳区,现居住于武汉市汉阳区。他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捕,2018年7月27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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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怀彬,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学历,中国飞轮海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户籍在武汉市桥口区。他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捕,2018年7月2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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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胜,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学历,武汉市汇丰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武汉市江汉区。2015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2016年12月4日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逮捕,2016年5月23日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检察机关释放,2017年11月2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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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丽娜,女,1959年5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学历,深圳市彭辉联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武汉市江汉区。他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捕,2016年12月30日被检察院保释,2017年12月29日继续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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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桑文,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硕士,深圳市彭辉联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主任,注册地为武汉市武昌区,现居住于武汉市江汉区。他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6日被捕,并于2018年7月4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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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文平,女,1963年3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学历,武汉纪氏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武汉市江汉区。他于2015年11月28日、2016年11月8日和2017年11月8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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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费斌杰,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等文化程度,是武汉凯思通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财富凯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武汉,现居住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1月28日被保释候审。2016年11月1日,他被检察院保释候审,2017年11月1日,他继续被保释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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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朱泽明,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学历,深圳市彭辉联银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注册地为武汉市汉阳区。他于2015年12月3日、2016年8月13日、2017年8月11日和2018年8月10日被保释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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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颖,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武汉纪氏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在武汉市江汉区。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保释,2016年12月31日被检察院保释,2017年12月29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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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颖,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湖北武汉人,汉族,大专学历,武汉方还江北房地产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在武汉市武昌区。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捕,2016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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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罗,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学历,武汉财富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总经理,户籍在武汉市桥口区,现居住于武汉市桥口区。他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捕,2018年5月30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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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学历,武汉财富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总监、副总经理,户籍在武汉市洪山区,现居住于武汉市江岸区。他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捕,2018年5月30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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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志新,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学文化,武汉财富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地为武汉市洪山区。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2月2日自首,于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6月1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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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艳梅,女,1973年5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铜山县,汉族,高中学历,武汉财富基石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地为湖北省铜山县,现居住于武汉市汉阳区。他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捕,2016年12月30日被检察院保释,2017年12月29日继续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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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俊杰,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学历,武汉财富基金会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百步亭营业部销售总监,户籍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他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6日被捕,并于2018年6月6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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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熊璐,女,1982年9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初中学历,武汉财富基金会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丰路营业部销售总监,户籍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居住于武汉市武昌区。他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6日被捕,并于2018年6月6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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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吴娇霞,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初中学历,武汉财富基石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山营业部销售总监,户籍在武汉市武昌区,现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他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6日被捕,并于2018年6月6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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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徐文轩,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学历,武汉财富基石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湖营业部销售总监,注册地为武汉市青山区,现居住于武汉市洪山区。他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6日被捕,并于2018年6月6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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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万伟,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学历,武汉财富基金会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记路营业部副销售总监,户籍在武汉市武昌区。他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6日被捕,并于2018年6月6日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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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学历,武汉财富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规划部主任,注册地武汉市江岸区。他于2015年12月1日、2016年8月3日被保释候审,2017年8月3日继续被保释候审,2018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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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桂香,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学历,中国飞轮海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注册地为武汉市江汉区,现居住于武汉市洪山区。他于2015年12月1日、2016年8月3日被保释候审,2017年8月3日继续被保释候审,2018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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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人陈杰,男,1977年6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汉族,大学文化,武汉积士杰易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地为武汉市洪山区,现居住于武汉市洪山区。他于2015年12月4日、2016年11月8日获得保释,并于2017年11月8日继续获得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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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学历,武汉纪氏在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他于2015年12月3日、2016年11月8日和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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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原审被告单位武汉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王、叶泽明、沈俊勋、李怀彬、陈胜、、桑文、李文平、费斌杰、、李颖、、罗、、张志新、方艳梅、陈俊杰、卢雄原审被告单位武汉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阅卷后,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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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审判决,自2011年10月起,被告设立中国飞轮海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轮海集团),负责武汉飞轮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轮海集团)及被告单位武汉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并先后聘请被告王、、、叶泽明在飞轮海集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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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间,为解决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的华埠项目的资金周转问题,被告双龙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王、被告双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共同讨论并利用华埠项目,通过包机返利和到期回购的方式吸收公款。通过媒体、传单等渠道公开宣传,在唐人街项目地下停车位以地下物业(商铺)的名义向公众出售产权,以房地产销售份额的形式向公众转让地上物业(商铺)的经营权,要求购买者在出售地下物业产权和转让地上物业的经营权时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以支付委托收入的名义向购买者支付年化收入8%-10%的固定收益,并同意委托经营。在被告王、被告双龙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沈俊勋的指示下,被告负责唐人街项目地上、地下物业的销售,要求被告方艳梅等人组织销售团队,按照上述方案将唐人街项目地上、地下物业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公众。截至2015年11月,被告单位双龙公司向2000余人出售和转让地上地下物业(商铺)4060套,非法吸收资金9.44亿元,其中未支付资金9.3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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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被告、王、、叶泽明、陈胜等人共同策划解决双龙和飞轮海房地产集团某公司资金短缺问题。被告管理的深圳市联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被告陈胜为法定代表人的武汉汇丰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组建,设计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先后委托被告费斌杰为法定代表人的武汉财富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基石公司)和被告李文平为法定代表人的武汉财富基石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石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为实现上述目标,被告李文华等人责成被告陈丽娜、桑文、朱泽明发起、设立和管理私募基金产品,责成被告沈俊勋(曾任基金公司副总裁、财富基金公司副总裁)实际负责,并责成被告李爽(曾任财富基金公司企划部主任)负责相关基金产品和财富基金公司的对外宣传,以吸引公众投资。同时,被告人李颖、罗、方艳梅、、张志新分别作为基石投资公司和财富基石投资公司的经理,指使分别在财富基石投资公司门店负责的被告人、、、徐文轩、万伟通过媒体、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将上述私募股权基金非法出售给公众。2015年3月,为逃避行政部门的监管,被告李文华等人指示成立深圳诺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信公司)收购彭辉公司设立基金产品的收益权,并通过了武汉基石在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石在线)网站,即武汉基石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的电子财富在线平台。 截至2015年11月,共非法吸收资金21.41亿元,涉及8900多人,其中未缴资金13.28亿元,涉及69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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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被告人、王、叶泽明、等人共同策划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非法吸收公款,并成立互联网金融管理中心,协调管理飞轮海集团各网上平台的运营。被告桂香、方分别担任互联网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随后,在被告等人的授意下,被告带领团队设计开发了p2p平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并成立了由被告和方分别担任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的武汉纪氏捷易贷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氏捷易贷款公司),负责上述p2p平台的运营,并通过财富纪氏捷公司的门店和互联网进行宣传和销售。上述被告利用p2p平台虚构了以被告朱泽明等人为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并承诺按照规定的年化收益给予投资者固定回报,从而吸收公众资金。截至2015年11月23日,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2.52亿元,涉及9300多人,其中未支付金额1.53亿元,涉及16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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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富基石公司以非法出售私人资金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事件发生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文华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李文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被告李文华的决定,他于2015年11月12日至11月23日以飞轮海房地产集团的名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书面报告,反映了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出售私募股权基金、p2p融资、出租和回购地下商铺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破坏资金链的情况。根据线索,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之后被告人李文华被逮捕,被告人李文华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随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了被告人王、等25人到场旁听。上述被告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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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被告人、王、叶泽明、陈胜、、李文平等人自愿处分双龙某公司的自有资产,并将其变现以返还募集参与人的基金。截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双龙公司已将本案涉及的全部集资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415,664,909.21元,自愿将集资款合计人民币2,298,818,691.11元返还给集资参与者,未清偿集资款合计人民币116,846,21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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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沈、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3.38亿元;被告陈胜、陈丽娜、桑文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41亿元;被告叶泽明、李文平、费斌杰、朱泽明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3.93亿元;被告李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7.45亿元;被告张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44亿元;被告人罗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8.3亿元;被告万鹏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3.07亿元;被告张志新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64亿元;被告方艳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51亿元;被告陈俊杰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6亿元;被告熊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23亿元;被告吴玉霞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79亿元;被告徐文轩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26亿元;被告万伟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500万元;被告李爽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2.3亿元;被告桂香、、方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5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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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认定了上述事实,包括公安机关抓捕破案、紧急报告、居民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唐人街商业社区一期销售合同和委托经营合同、唐人街商业社区商铺商业使用权一期转让合同和委托经营合同。华埠商业社区项目基金合作协议、华埠思信国际商业社区项目基金发行协议、投资框架协议、基金与银行信托协议、咨询服务协议、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债权转让与回购协议、飞轮海集团组织结构图、印刷合同、复函、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任免决定、聘任决定与聘用合同、企业内部文件、财富基石公司广告批准文件、 武汉世纪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样本及说明、员工内部培训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补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人王1、杨1、杨2、证人魏、刘1、万、黄、张、潘、龚、袁、陆、王2、曾、周等的报告材料。 被告、王、叶泽明、沈、、陈胜、、桑文、李文平、费斌杰、朱泽明、李颖、、罗方慧、万鹏、张志新、方艳梅、陈俊杰、卢雄、吴玉霞、徐文轩、万伟、李爽、桂香、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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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单位双龙公司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规,不以销售房地产为主要目的,采取出售房地产股份、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变相吸收公款,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巨额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指导、指挥作用,被告人王、沈俊勋、在单位犯罪中起指挥作用。这四名被告人均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张颖、方艳梅奉命组织实施上述变相非法吸收公款的活动,均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被告人、王、叶泽明、沈、、陈胜、、桑文、李文平、费斌杰、、李颖、罗、、张志新、方艳梅、陈俊杰、卢雄、吴玉霞、万伟、李爽、桂香、陈伟作为双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文华以本单位名义向有关单位说明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被告单位自首;被告单位自首后,被告人李文华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并没有自动自首,而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也可以视为自首。被告人李文华及其同伙通过非法出售私募股权基金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发现后,尚未讯问又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向公安机关自首应当视为自动自首。回到案件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自首;因此,被告人李文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叶泽明、沈、、陈胜、、桑文、李文平、费斌杰、、李颖、、罗、、张志新、方艳梅、陈俊杰、卢雄、吴玉霞、万伟、李爽、桂香、陈伟,被告人李文华、叶泽明、王汉祥、沈俊勋、李怀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陈胜等21名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指使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均为共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李文华等人以及被告单位双龙的一家公司,主要将公款变相用于本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偿还事发前后吸收的全部资金。其中,被告李文华在事件发生后,在支持资产变现和偿还集资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视其各自的配合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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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单位双龙公司具备自首、退还全部吸收资金等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沈、、叶泽明均有主犯、自首、挪用公款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陈胜、、桑文、李文平、费斌杰、、李颖、、罗、、张志新、方艳梅、、、、、徐文轩、万伟、李爽、桂香、陈伟、方保华均有共犯、自首、吸收资金全部返还等量刑情节,根据包括被告人李文华在内的26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不存在累犯的危险。被告人等26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对其进行起诉、王、叶泽明、申、、陈胜、、桑文、李文平、费斌杰、、李颖、、罗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具体适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告单位武汉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被告人李文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叶泽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沈俊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怀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陈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陈丽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桑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文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费斌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朱泽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张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万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张志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方艳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陈俊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熊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吴玉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徐文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万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桂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陈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武汉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将赃款116,846,218.10元返还给集资参与者(清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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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汉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理由如下:1 .他已经投降了;2.为了弥补投资者的损失,积极处置自己的优质资产,所有投资者的集资款已经筹集完毕,可以依法返还给投资者。考虑到上述情况,上诉人可以免除处罚。他的辩护人支持他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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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第二审查明的事实与第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经第一审审理、质证和第二审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属实。

上诉人武汉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请求免除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已自首并能及时将吸收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经调查,上诉人武汉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自首并及时将吸收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不能视为犯罪情节明显轻微的案件,可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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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上诉人武汉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规,不以销售房地产为主要目的,采取出售房地产股份、售后包租、同意回购等形式变相吸收公款,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巨额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单位犯罪中,原审被告人起决定、批准、指示、命令的作用,原审被告人王、沈俊勋、起命令的作用。四名原审被告人均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原审被告人张颖、方艳梅奉命组织实施上述变相非法吸收公款的活动,均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原审被告人:、王、叶泽明、沈俊勋、李怀彬、陈胜、陈丽娜、桑文、李文平、费斌杰、、李颖、罗、、张志新、方艳梅、陈俊杰、陆雄、吴交霞、徐文轩、万伟、李爽、桂香、陈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时,上诉人武汉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首,能够及时将吸收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处罚在法定处罚范围内是适当的。上诉人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被本院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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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项裁决是最终的。

许法官

徐军法官

刘永湘法官

2019年5月16日

助理法官刘

办事员谢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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