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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601988)协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包括业务定义、组织管理、托管责任、业务规范、风险管理和自律管理等8章44条。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产管理行业改革趋势,《指引》进一步完善了资产托管行业自律体系,将推动资产托管机制在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经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中银协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依照法律法规与客户、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界定托管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协议),按照合同约定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托管服务,收取托管费和托管费的中间业务。托管是指托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规定,独立保管委托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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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类别,《指引》将托管业务分为以下几类: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财产、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社保基金、年金基金、私人投资基金、各种跨境产品、客户基金等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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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对实际控制的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中的资产承担托管职责。托管职责不包括:投资者的适当管理、审核项目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审查托管产品及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托管产品的本金和收入提供担保或承诺、对托管银行实际控制范围之外的预留托管账户和资产的托管责任、收回托管产品的未支付后续资金,以及因主会计师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审查意见而导致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对因不可抗力、第三方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以及对上述信息操作的合理依赖给被管理资产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双方应承担超出其职责范围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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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指引》是对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的修订和完善。有分析师指出,随着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逐渐扩展到更多领域,这使得六年前发布的指引难以适应市场的快速发展。这将消除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中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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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指引》规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托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与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和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中银协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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