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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和研究,《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月6日正式颁布,自3月1日起施行。与前一份相比,正式草案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首先,对于投资者拟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持有信托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明确该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期限为6个月;二是突出投资者参与信托公司的正确目的;三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市信托公司的股权需要集中存放在法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股权托管工作。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继伟向《国家商报》表示,《暂行办法》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增强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未来信托公司对股权管理合规性有更高的要求,一些信托公司还远远没有达到监管要求,需要不断完善。
投资者入股信托公司的目的应该是正确的。总体而言,《暂行办法》是指《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度框架,遵循三位一体股权渗透监管框架、加强大股东股权管理、强化董事会股权事务管理责任等重要制度安排。
具体来说,《暂行办法》由六章七十八条组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的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的资格,以及股东在股权收购、股权持有和股权退出各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明确信托公司的责任,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期间应履行的责任、股权事务的管理责任和股东行为的管理责任。
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管部门明确的监管措施和股权渗透方式,以及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四,明确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对信托公司的股东或信托公司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与以往征求意见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投资者有意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持有信托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明确此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回复有效期为6个月,有利于投资者自主掌握增持股份的步伐,也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
其次,在表述中,它进一步强调了投资者投资信托公司必须有正确的目的。
三是明确上市信托公司的股权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集中存放在法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股权托管工作。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继伟表示,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了金融机构的股权管理,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确保了稳健发展。《暂行办法》也是在这种背景和监管趋势下出台的。过去,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分布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文件中。《办法》将以往监管要求和近期监管要求整合为一个整体,整体内容较为丰富。
大股东不得持有同一信托公司的股份,该公司拥有受控的金融产品。对于备受关注的金融产品股权安排,《暂行办法》遵循《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不得持有同一信托公司总股份的5%以上。
此外,信托公司的大股东不得持有以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金融产品的同一信托公司的股份。同时,考虑到金融产品不具备民事主体应具备的权利和能力,不能有效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行业内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暴露出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和不足,如果《暂行办法》要求投资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投资者不得成为信托公司的大股东。
在股权信息透明度方面,《暂行办法》通过制度安排明确了股权信息变动的报告主体、路径和时限。例如,如果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报告主体、路径和时限要求分为三类:一是信托公司的股东或大股东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信托公司,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是信托公司以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形式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第三,信托公司应当自知悉股权信息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对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保监会表示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安排,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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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炉!上市信托公司股权需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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