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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12日),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农业保险这一行业集中的市场准入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提高标准、管理一体化、动态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状况全程管理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银监会表示,为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取消资格审批后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充分听取了行业意见。经过多轮研究和讨论,市场对深化农业保险经营条件改革已达成广泛共识,启动改革的时机基本成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为完善准入机制,共出台19条通知,从经营条件、经营标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规范。在经营条件方面,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通知从总行和省级分行两个层面制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
就保险公司的总部而言,如果你想经营农业保险,你需要满足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近三年内,您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包括经营战略、组织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具有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中国银行(601988)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建立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够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交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上年末和最近两个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80%;其中,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在去年底和最近两个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经营农业保险,需要有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内部控制管理。近三年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承保和风险管理能力;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勘测设备、运输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如果保险公司总部退出农业保险业务,其所有省级分支机构将自动退出农业保险业务。原则上,所有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当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无需向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资格。
业内人士表示,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机制有利于农业保险市场的规范化。
完善退出机制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对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业务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通知明确规定建立农业保险业务退出机制: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自愿退出的,应向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另一方面,《通知》规定,保险机构不符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条件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受理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退出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未尽责任,做好交接工作,做好后续事宜。保险机构退出后,如后续事项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早期,农业保险的分散化机制并不完善。为了弥补单个公司资金实力和农业保险管理经验的不足,一些地区组建了农业保险联合保险,并通过举办团体热身来应对巨灾风险。然而,农业保险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阻碍竞争、抑制创新、搭便车给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条件的公司。
针对这些情况,《通知》还对农业保险共保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结合各地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供给充足的现状,《通知》明确要求不具备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支机构不得以共保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的弊端,《通知》明确指出,共保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加强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由于历史原因,包括目前不具备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通知设定了两年的过渡期。
中国保监会表示,《通知》按照依法合规、规范完善、管理整合、动态监管的原则,深入贯彻《关于加快农业保险优质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针对行业集中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问题。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状况,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农业保险业务评价机制,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全过程经营状况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供给方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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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银保监会: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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